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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反垄断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oc

韩国反垄断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韩国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推动公平、自由竞争,鼓励企业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韩国的垄断规制,自韩国政府1980年底制定《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以来,历经十三次修改,达成了一定的体系。鉴于其制定背景与我国《反垄断法》背景十分相似,韩国政府在反垄断方面的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韩国;反垄断法;垄断规制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为何规制垄断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经济学上的定义,当一个行业只有一家厂商时,这种产业结构即为垄断。垄断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在垄断尚未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节约生产成本,进而提高效率,获得更多经济利润。垄断企业进而将经济利润投入研发,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对于整体的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但当垄断企业发展壮大,可以在市场中起到决定价格作用时,则会产生消极作用。一方面垄断企业将着眼于防止新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垄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减少,经济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于此,俄国、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普遍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以趋利避害,避免垄断损害的发生。由于韩国制定《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下文简称《垄断规制法》)是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的,较之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的市场背景于我国而言更加具有借鉴意义,因此本文拟就韩国《垄断规制法》制定的始末以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对我们的启示做一简单梳理。   二、韩国反垄断法   韩国正式的反垄断法于1980年12月31日出台,并于1981年4月1日起实施。《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第1条规定:“该法以推动自由、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为目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均有其适当的社会背景,《垄断规制法》也是响应社会需求而出现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是韩国经济开始飞速发展的时期,发展初期基于集中配置资源和资金的需要,政府在各行业扶持重点企业,形成的“财阀”制度。这一制度无疑对于经济进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特别是进入80年代,出现了市场被垄断等弊端,财阀制度对经济进步起到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因此,韩国制定《垄断规制法》,对垄断企业进行定义,限制企业兼并,禁止价格同盟和不公平交易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并多次对该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韩国反垄断法具有限制财阀集团的特点,首先立法目的即指出推动自由、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其次该法主要采取事前措施以防止出现垄断现象,例如其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一律禁止以强迫或其他不公正方法进行的企业合并以及不正当的共同行为,并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正交易行为,经营者团体以及经济力集中进行了限制。   为保障本法的实施,《垄断规制法》第66条、67条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制裁。2004年之前该法第57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刑事制裁主要针对滥用市场地位者以及因限制竞争或以不公正方法进行的企业合并,不正当的共同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对以上所述行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亿韩元以下的罚金;对于不公正行为、固定转售价格的行为、缔结不正当国际条约者以及规避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改正措施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1.5亿韩元以下的罚金。   综观《垄断规制法》制定实施的三十年,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该法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遏制垄断,试图创造自由竞争市场的努力有目共睹。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该法仍存在许多值得关注的缺陷和不足。首先制定初期《垄断规制法》对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推定制度设置了过高的标准,要求过于严苛。其次,该法在合理性设置方面值得商榷,即随经13次调整,该法对于横向合并和混合合并要件仍未进行合理改正。第三,在政策推进和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对于人才的需要远远大于其供给,缺少大量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家以及脚踏实地的实干家,使恰当法律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启示   韩国反垄断法自1981年实施以来已有三十年的运用历史,期间虽然存在许多波折和不足,但随着不断修改和完善,其执行力日益加强,对韩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成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之基本法。在促进经济自由发展,建立市场责任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正值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之转型时期,为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需要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此,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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