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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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异同——以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为中心 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代 法律 竹简中,有不少奴婢的资料,我曾以之与唐代律文中有关奴婢身份的规定进行比较,借以说明秦朝与唐朝奴婢制度的渊源关系及其异同。近年,在湖南龙山里耶又出土了大批秦简,据说其中亦有不少关于秦朝奴婢身份的资料。惜乎这些资料的全部公开出版与发表,尚待时日。2001年,引入瞩目的《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七四号)出版发表,这为我们 研究 汉代奴婢的情况,特别是进行汉唐奴婢身份地位的对比,提供了大量弥足珍贵的资料。以下本文从这一角度,结合汉唐传世 “赀直”共十五万。其中即包括了三名奴婢作为财产的五万。显然,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这点还可以从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文得到进一步证明。其碑中有这样的记载:② ---------------------------- 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二年律令释文 在该事件中,赵京兆欲以魏丞相夫人杀害侍婢事胁迫魏丞相,达到其报复魏丞相的目的。看来魏丞相夫人致死该侍婢是实,但 问题 关键之处在于魏夫人是故杀一一即贼杀,还是惩罚过当一一即过失杀婢。赵君企图以故意杀婢的罪名治魏丞相及其夫人之罪。但经核实在场其他奴婢,侍婢“实不以兵刃杀也”。以兵刃杀,即故意杀害。而此言背后则是:若因笞、杖决罚致死,并不为罪。 《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亦载:“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广汉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人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奴婢事……事下廷尉治罪,实丞相自以过谴斥傅婢,出至外第乃死,不如广汉言。”再如《汉书》卷五三《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彭祖传》载:缪王刘元“前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罪名明白。” 通过以上事例可见,在汉代,杀奴婢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即使贵为丞相夫人,故杀奴婢也难免被追究责任。这与中古时期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颇多杀害奴婢之事而不受追究形成鲜明对照。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属于过失或惩罚过当杀害奴婢,在汉代并不是严重犯法。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①可见,只要不是“故意”打死奴婢,主人只要出钱赎罪即可。 这条 法律 规定,唐代显然继承下来,这当是《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中“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这一律文在汉代的源头。不过,唐代的处罚比之汉代的规定更轻了,主人处罚死奴婢,不要交赎金,基本不要负有多少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汉代奴婢身份地位比唐代要高,在实际生活中亦是如此。如汉哀帝时,王莽“中子获杀奴,莽切责获,令自杀”。②祝良为雒阳令,“常侍樊丰妻杀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③首乡侯段普曾孙胜坐杀婢,国除。④再如其它如邵侯顺和梁王立以杀奴而被夺爵;⑤将陵侯史子回妻因杀侍婢而论弃市;⑥缪王元因杀奴婢、胁迫奴婢殉葬而受到“不宜立嗣”的处罚等,⑦都说明汉代对杀奴事处罚颇严。 汉光武帝十一年诏明确规定:“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⑧在法律上将奴婢与自由人人身侵犯的地位拉平了。八月癸亥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民。”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皆有免奴婢为庶人的记载 ------------------------。 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 唐律中“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当源于秦汉律。④ 汉代奴婢一般仍是诉讼关系中的权利客体,如“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⑤奴婢之所以不能成为被告,是因为他不是 法律 诉讼关系中的主体。不能负有刑事诉讼的能力。 -------------------------- ① 《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 ③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 ---------------------- 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②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载:“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还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②“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奸婢,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③这反映汉代仍有奴婢与正常人通婚,良贱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至于像中古时期那样对奴婢身份地位、良贱关系等各方面作出的十分详密、繁复、森严的 法律 规定,在汉代大多还没有出现,这是因为,中古良贱制度得以形成的 历史 条件,在汉代尚未完全具备。 ------------------------ ①《汉书》卷二五《郊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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