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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 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 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 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置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行)最高设置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置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八条 初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4年(含)以上。 第九条 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 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 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10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有权认定行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资格实行聘任行初审、上级行认定的制度。但一级分行聘任的中级(含)以下独立审批人无需报总行认定;派驻下级行的独立审批人由派出行认定;总行独立审批人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党委审定,由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 (一)资格认定表,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三)认定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收到认定资料后,转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总行为认定行的,行长审核后需报董事长审定。 第十六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聘任行,聘任行按规定聘任独立审批人。 第十七条 独立审批人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 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聘任行行长对其授权,独立审批人权限小于分管行长权限。对上级行派驻的独立审批人转授权可不受驻地行禁止转授权规定和转授权比例限制。 根据独立审批人级别、能力和业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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