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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法律责任解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与法律责任解读 2011.03 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 征收机构义务 违法行为处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社会保险登记 1. 用人单位登记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 登记时限: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审核时限:社保经办机构15日内审核 变更注销时限: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 (一)社会保险登记 2. 个人登记 (第五十八条) 职工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新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有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 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办登记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一)社会保险登记 3. 信息通报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工商、民政、编办部门应及时通报用人单位成立、终止情况 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1. 征收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统一征收原则:在一个统筹地区内,由一个机构负责全部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2. 用人单位缴费 (第六十条第一款) 自行申报、按时足额、按月告知。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经济危机等用人单位不能避免和控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费的客观因素。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3. 个人缴费 (第六十条第二款) 职工: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法定义务,职工对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行为有知情权。) 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直接缴纳 (三)征收机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依法征收:依法依规,法定程序。 按时足额征收:超额征收、不足额征收、提前征收、拖延征收均属违法征收行为。 定期告知: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 (四)违法行为处理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 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四)违法行为处理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可查询其存款账户,按规定划款;账户余额少于应缴费额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未提供担保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基金 基金构成 统筹层次 收支预算 投资运营 (一)基金构成 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六十八条规定:五大类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统一会计制度,专款专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 (二)统筹层次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省级统筹 (三)收支预算 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 政府补贴责任: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兜底。 预算编制原则:按统筹层次设立预算,按社保项目分别编制。 (四)投资运营 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 前提:保证安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行为:3个不得。 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运营。 三、社会保险监督 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救济途径 (一)人大监督 第七十六条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 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2.组织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工作任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行政监督 分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和财政、审计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第七十七、七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监督:第七十八条。 (三)社会监督 第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八十二条规定 社会监督方式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政府成立。成员包括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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