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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课件(CFA)
补充: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计投票制设计之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计算公式: 累计投票制有两种计算公式:一种是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其公式为: X=SN/(D+1)+1 其中,X代表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S代表参加选举的总股份数;N代表可获得席位数;D代表待选董事人数。 另一种是在已有的持股比例下,可得席位数的计算。其公式为: 可得席位数N=(X-1)?(D+1)/S 举例: 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可得席位数=0.49? 《公司法》第74条(公司内部的股权登记变动)规定:“依照本法第72条、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公司外部的股权登记变动)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继而产生的问题是:股权变动究竟应以何时产生变动效力?是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还是以公司将受让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亦或是当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时为准? 解决的方案: (1)公司将受让人载入股东名册之时应视为股权变动之时,即具有变动效力; (2)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行为具有对抗效力,不办理变更登记则股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参见教材) (一)股份自由转让原则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既方便现有股东离开公司变现投资收益,又方便潜在投资者加入公司追求投资收益。 2、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还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 (二)股份转让方式 1、集中竞价交易转让与非集中竞价交易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中,“其他方式”就是指非集中竞价交易。非集中竞价交易包括:协议转让;行政划拨;司法裁判;赠与;继承;共有财产分割等方式。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依《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动产物权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记名股票的转让 《公司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预防原始股东的道德风险) 2、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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