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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三章14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中期及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三条—第十条):主要是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中期财务报告中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中期财务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的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披露的内容、在确认、计量的报告时对重要性程度的判断要求等。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主要是规范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政策变更时的会计处理等。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1、准则结构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形式,包括引言、定义、重要性、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在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确认和计量、 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等内容。 新准则采用了章节加条文的形式,共三章十四条,新准则结构更符合中国准则是法规的特征。 2、重要性表述的差异。 旧准则明确要求应当遵守重要性原则。 旧准则第三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新准则没有明确要求应当遵守重要性原则,但实际上仍以重要性原则作为判断项目的依据。 新准则第九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3、新准则相关内容的表述比旧准则简练、明了。 (1)旧准则第五条: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根据本准则第4条的要求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根据本准则第7条的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新准则第三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2)旧准则第六条: 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的是合并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新准则第四条: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3)旧准则第七条: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 A.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B.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C.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第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A.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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