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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分析和审理原则
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分析及审理原则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焦立颖??更新时间:2010-11-03 15:18:03??????家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程序,其程序对象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家事事件。近现代以来,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建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制定了专门的诉讼程序法来规范家事事件的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学界更是在近几年才逐渐重视对家事诉讼程序的研究。本文试图对家事诉讼程序的法理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家事事件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特殊审理原则。?一、家事诉讼程序之意义分析?所谓家事诉讼程序,具体是指法院审理家事事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它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所关乎的民事利益是非财产性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利益。此种身份利益,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而且涉及社会之公共利益,影响第三人之利害关系。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而各国家和地区对家事诉讼程序审理对象的外延界定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审理对象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家庭纠纷、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等等。日本则通过《人事诉讼程序法》调整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通过《家事审判法》调整有关身份能力的案件。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中则将有关婚姻事件、亲子事件、禁治产事件和宣告死亡的事件统编为适用家事诉讼程序。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法律背景和法律传统,我国的“家事”应采大陆法系之外延,同时不宜过分细化,即家事诉讼程序应既包含身份能力之诉讼,又包含身份关系之诉讼。?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民事案件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前者适用诉讼程序,后者适用非讼程序。由此形成了“民事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1]:一是诉讼程序适用诉讼法理,如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等;二是非讼程序适用非讼法理,如限制处分权原则、职权探知原则、一般不公开原则等。然而台湾学者邱联恭提出,面对各式各样的民事纷争形态,若过分遵守传统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完全分离适用的理论,则不利于一些特定种类纷争的妥善解决,因此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即在依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非讼程序的原理,或在以非讼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诉讼程序的原理[2]。家事诉讼程序正是此理论的产物,对于涉及身份能力和身份关系的纠纷,应从本质上把握该纷争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视事件讼争性的强弱而在程序的进行中决定适用诉讼法理或非讼法理。?综上所述,家事诉讼程序是以家事事件为对象的,确定纠纷当事人身份能力和身份关系的诉讼,它的审理方式是以“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为基础,视案件讼争性强弱而采混合型审理方式。?二、家事诉讼程序之法理基础?(一)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邱联恭先生提出的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针对各类民事案件的特性和特殊需求,协调程序法上的各种基本要求。例如,由于诉讼法理比非讼法理更有助于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因此,关于实体私权存在与否的终局性裁判,就应当重视诉讼法理的适用,才能贯彻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2.在非讼事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就实体私权存在争执,在一定情形下,非讼法院除依非讼法理外,还可以依诉讼法理审理该争执,并以“裁定”的方式就该私权之存在与否作出裁判。在这一审理过程中,如果遵守了适合于该争执的诉讼法理,那么该裁定即具有相当于诉讼法院使用诉讼法理作出的判决相同的效力。?3、基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就某实质事项所作出的非讼裁定对某人就某私权存否有既判力或其他拘束力,取决于该裁定的形成过程(审理过程)对该人就该私权之存否有关资料的提出,是否造成了突袭性裁判——或者换句话说,当事人是否被赋予了适当的程序保障。?4、为了兼顾和调和非讼化与程序保障这两种要求,应当承认具体讼争的个别性和阶段性,比如:(1)在非讼程序的前阶段,如程序关系人就某非讼事件并未争执实质事项(非讼事件的前提问题),则不认其有讼争性,不必要求非讼法院依诉讼法理审理该实质事项。(2)在非讼程序之后阶段,如程序关系人争执上述实质事项(前提问题),则应认为自此时起,在该争执事项的范围内,讼争性已具体化、明显化,非讼法院应当同时采纳诉讼法理审理和裁判该事项。(3)就公益性明显而涉及私法地位存在与否的争执事项,应根据其涉及事件的特殊需求,调整其所应适用的程序法理。?5、对于某些被诉讼化,但又同时具有非讼化特征的事件,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而且可以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此时,即使遇有确保或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也应尽可能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的预测可能性,贯彻程序保障的要求。?总之,就同一事件,一部分依非讼法理,而另一部分则依诉讼法理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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