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自我保护方略【爱看电影(2kandy.com)制作】.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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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公民是社会关系的重要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公 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也就是说,凡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就是 这个国家的公民。所以,中国公民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宪法》第33 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我国,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 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是自然人的一种身份, 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一国的公民,就意味着享有该国法律规 定的权利,受该国法律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应当履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身份的取得与丧失以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为前提。取得了某国国籍, 就取得了该国公民的身份;丧失某国国籍,就不再是该国公民。如果一个自 然人有两个以上国籍,该自然人就是该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如果一个自然 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他就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所谓国籍,是一个人属 于某个国家成员的一种法律 上的资格,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我国于1980 年9月颁布了 《国籍法》,对我国的国籍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籍 法》,我国在国籍问题上采取了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同,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中国同籍。”第6条规定: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 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国籍的取得 问题上,采取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就是说,我国不允许一个人在具有中 国国籍的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允许一个人在具有外国国籍的同时,具 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9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 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对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退出中国国籍及恢复中国国籍问题作 了规定。根据 《国籍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权申请加 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定居 在中国的;其它正当理由。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批 准后,即取得中国国籍,同时丧失外国国籍。 《国籍法》还规定,中国公民 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人等有权申请退出 中国国籍。当然,如果有正当理由的,根据 《国籍法》的规定,也可以恢复 中国国籍。 二 作为一国的公民,必然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我国,公民享有 广泛的政治、经济、民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切实的保 护。当然,作为中国公民,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 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以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 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所 谓义务,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 利人要求的必要性。它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 (2)义务人只承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义务; (3)当义务 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相一 致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是义务的基础,义务是权利的保证。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 的义务。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公民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所谓权利能 力,是指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分民事上的 权利能力和政治上的权利能力。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来说,它从公民出生 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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