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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的探讨.doc

  对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的探讨 对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的探讨 摘要:1994年我国进行职业足球市场化改革以来,在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举办的全国各种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常出现一些比赛结果被人为操纵的不正常比赛。足坛假赌黑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超出了足球内部行业规章自律和外部行政规范监管的控制。刑法作为补充性的、最严厉的规范手段应介入到对足坛假黑赌行为的打击制裁中。   关键词:假球 黑哨 赌博罪 诈骗罪      一、足坛假赌黑的含义及特征   假球是指球赛被上场比赛的双方或一方的全部或部分球员所控制, 比赛的胜负甚至比分都已被事先确定,只是通过双方球员场上的默契表演给观众观看。[1] 主体上是参加比赛的一部分球员,或者是包括教练和俱乐部管理人员的整支球队。主观上是故意。地下赌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足球赛事为博弈对象,未经国家允许,利用足球赛事的相关结果,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分配奖金的行为。[2]实质上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只不过其对象与足球赛事有关而已。黑哨是指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出于其它目的,在足球比赛中,故意违背比赛规则,进行错误的判罚,不公平执法的裁判的统一称谓。[3]黑哨也应属广义上的球场作假行为。黑哨的行为主体是裁判员,而且是在足协注册的、获得足球比赛执法资格的、执有各级裁判员证书的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因过失造成的错判漏判虽然也是不公正裁判,但不应称之为黑哨,因为裁判员主观上没有恶意。   足坛假赌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作为全国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国足协的公信力,仅靠行业自律已不能解决该问题,必须要有刑法的介入。   二、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可能性   由于假球行为方式不同,会触犯不同罪名。第一,球员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继而在比赛中弄虚作假操纵比赛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二,球员为赌博而打假球构成诈骗罪,因为赌博是以偶然事实论输赢来决定财物的得失,参与者之间是公平的,而球员利用自己在场上的自主性来操控比赛结果,最终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第三,俱乐部经营管理者授意球队打假球。假如俱乐部收受贿赂而授意球员打假球,如果俱乐部的所有制性质是国有的,那么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俱乐部的所有制性质是非国有的,可以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因受贿而打假球的俱乐部相关人员。若是俱乐部参与足球赌博而授意球员打假球,由于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此时构成诈骗罪。   普通民众将足球赛事结果作为赌博对象,有可能构成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参加足球比赛的球员或者裁判为了赌球盈利,而在球赛中打假球或者吹黑哨,那么应该构成诈骗罪, 如果球员和裁判员在业余时间参与赌球,也就是说不是在其所参与的足球比赛中弄虚作假时参与赌球的,应该视情况,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的,构成赌博罪。.L.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裁判员黑哨行为构成受贿罪。中国足协与中国足球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足协是国家授权依法进行足球竞技管理的机构,自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裁判在履行自己职权时, 实际上是在行使足协的行政职能,所以裁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收了黑钱就应当构成受贿罪。有学者认为,除构成受贿罪外,黑哨行为可构成赌博罪。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员本身参与赌球,通过吹黑哨来控制比赛结果,涉及赌博活动的,可按照赌博罪处罚。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裁判员参加足球赌博而吹黑哨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正如同前文所说,赌博行为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比输赢,决定财物得失的行为,然而赌哨中,裁判员自己可以利用职权操纵比赛,对他来讲,比赛的最终结果并不是偶然的,是他可以控制的,裁判员利用自己职权上的优势操纵比赛,使原本属于偶然的事实即比赛结果对他而言失去了偶然性,掩盖了被用于赌博的事实的非偶然性的事实真相,欺骗了认为比赛结果具有偶然性的其他赌博活动参加者,使他们自愿地交出了财物所下赌注,因此他并不构成赌博罪,应构成诈骗罪。   三、我国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的建议   有专家建议在修订刑法典时,将体育刑法作为刑法典的特别刑法单独成章 [4] ,体育刑法作为处理与体育相关联的犯罪行为的一系列法规,它详细规定了体育比赛中或与体育有关的事故中,何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应受何种刑事制裁及量刑多少等,可以作为刑法对于特殊行业的衍生法,直接作用于竞技体育领域,对于防范和处理操纵比赛犯罪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将与体育有关的犯罪通过特别的规定或特别法来处理,但随着体育社会作用的扩大,考虑到与体育相关犯罪行为的增加及波及效果,用于预防体育犯罪的体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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