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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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_0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内容 摘要:宪法学 方法 论是学科独立、实践需求及宪法学任务的内在构成,须与 政治 学等学科相分离,还原其法学品性。宪法学方法是一种法学方法,重点在于以宪法关系 分析 宪法事实。宪法学方法与宪法方法并无实质区别,分别侧重学术 研究 与司法实践,具体包括形而上学的宪法方法、分析方法、 历史 方法、比较方法和解释学方法。   关 键 词:宪法学,方法论   一、引言   随着宪法学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面对着大量非宪法学专业人士日益参与到宪法学研究队伍中来这一显著事实,宪法学研究者亦喜亦忧,悲喜交集。喜的是,宪法学研究终于可以一改往日“门庭冷落鞍马稀”的境况,这么多人加盟或可增强研究力量,壮大研究队伍,繁荣宪法学学术;悲的是,宪法学学科的“学术门槛”竟然如此之低,以至于无法将长期从事这一研究的人士与初入者区别开来;忧的是,长此以往,宪法学究竟是否能随着我国宪法政治实践而逐步成长起来?何时宪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精致的学问,具备独立的学术地位和品性而赢得人们的尊重呢?宪法学研究者因之感受到强烈的困惑与学科危机意识,随之一系列 问题 纷至沓来。   首先产生的困惑是为什么不管原来是从事历史、政治学,还是 哲学 、 经济 学等学科的研究人士都能涉足宪法学?其次是宪法学的专业性何在?再次如果一门学科不具备基本的专业品性其何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等。即使宪法依然仅被视为普通立法的指导,实践中的宪法尚没有获得一般 法律 司法实施意义上的“法”的地位,也须对学术研究意义上宪法学长期依赖政治学这一事实作出一个深刻的省察。   二、远离政治学   方法论自觉并非纯粹出于张扬学术个性的需要,而毋宁说是宪法政治实践 发展 和宪法学学科任务的需求。 自然 ,从学术角度而言,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取决于其方法。俄罗斯电影 艺术 大师安德列·塔克夫斯基说道:“一种艺术的发展不过是它逐渐远离其他艺术形式的过程。”[1]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对某一学科特征的描述;判断一门学科是否具备独立属性,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有具有相对独立的本质特征,而学科的本质特征或者将某一学科与另外一个学科区别开来的除了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之外,就是它的方法了。英国学者布赖斯也说道:“鉴于每一门所谓道德 科学 、 社会 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而正是通过拥有某种方法,其作为一门科学的主张才必须得到检验。”[2]设若宪法学想要在我国成为一门具备独立地位的成熟学科,就必须注重宪法学方法论,以使其与相近的学科区别开来。对于宪法学而言,这一相近的学科主要是指政治学;而具备宪法学独立属性的方法则必须是一种法学方法。   将宪法学方法与政治学区别开来,并使其回到法学家族中来这一学术志愿不独作为当今我国宪法学研究者的一种学术自觉,历史地看,其一直作为一个议题之一而在宪法学科发展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并曾一度困扰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学家。这是因为,在学科发展史上,宪法学是从国家学与政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发展起来的这一事实,使宪法学与其母体——国家学和政治学始终有着密切联系的同时,其研究方法也长期依赖于国家学和政治学。昔日德国国法学大师拉班德就曾坚持要将宪法学恢复为法学的研究方法,其着眼之处之一就在于必须把宪法与政治学分离,并说道,“关于论政治上之得失,论述政治上之事实,专归于政治学的任务;而宪法学则离开此等的政治论,专从事于用法律眼光观察现在的制度。”[3]无独有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这一话题又重新被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提起。这说明,起码在这两个国家,宪法学方法问题都曾是被研究者感觉到需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在一个国家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也已得到解决,时至今日,在时空跨度与彼时彼地的德、日两国俱为遥远相隔的 中国 ,宪法学研究方法又被重新提起,[4]实非偶然。   说到底,学术发展是为了因应实践的需求。倘若没有在 理论 上回应实践中问题解决之需要,也许,方法问题就不会成为一种学术自觉,也不会显得那么迫切。观察德日两国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除却两国俱为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学术研究方法之外,其决定因素尚不单纯是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毋宁在于宪法的实践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宪法这一社会政治现象的确比一般的政治事实晚很多,自然,研究这一现象的宪法学也就晚于政治学,方法问题的提出相应地也要晚许多了。特别是德国和日本都曾经历一个如何实施宪法的问题,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对方法的需求也开始成为一个问题而被关注。在论及二战以后德国法律工作方法危机这一问题时,德国法 理学 家魏德士就认为,“宪法更迭是法学家研究方法的动力。”[5]这是因为,二战之后《基本法》时期的德国政府必须面对旧宪政的法律,而这些法律通常受到截然不同的事实状态,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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