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研究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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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研究_0

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研究 宪法学范畴的逻辑研究 一、宪法学范畴的逻辑含义   有关宪法学范畴的论题一直以来都是宪法学界讨论研究的热点。抽象的宪法学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对于宪法学范畴的历史类型、具体层次分类及涵盖内容,学者有着各自的见解。宪法学范畴是对宪法学本质属性的抽象和概括,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有关宪法学范畴的探讨成为一个开放性的课题。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对宪法学基本范畴及宪法学框架提出个人观点,宪法学界展开了有关宪法学范畴的内涵、地位及内容的必要讨论。时至今日,宪法学的新体系构架内容为宪法学发展的趋势,宪法学范畴的相关讨论成为中国宪法学新体系重构这个宏大命题的研究基础,其作用在于为宪法学新体系构建奠定理论支柱。   何为范畴?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1](P78)这是列宁对范畴本身特点的认识和概括。宪法学的范畴是人们的思维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本质的概括反映,宪法学的范畴支撑着宪法学理论、宪法学科的发展。依照列宁对范畴的解释,深化对宪法学范畴的认识,研究宪法学范畴有助于建立科学完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收集整理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将宪法现象、宪法实践与宪法规范及社会历史条件联系起来,成为学者韩大元提到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按照宪法学范畴的逻辑思维及宪法对宪法现象、宪法实践不同的抽象程度,宪法学范畴涵盖宪法学的基石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三个逻辑层次。   宪法学范畴中最根本的是宪法学的基石范畴,它是成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必须具备的理论基石。基石范畴,是基于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记在法哲学范畴体系中属于最高范畴。[2](P36)宪法学基石范畴是宪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高范畴,也即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最重要的范畴,是宪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和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志,它规定着其他范畴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是宪法学体系之网的总纽结,是整个范畴研究体系的基石。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学界在提到宪法学范畴时通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以总体宪法学现象为背景,是对宪法学现象的主要方面或深层次本质的概括和反映。[3](P45)由此可知,宪法学基本范畴可看作是宪法学范畴网研究的结点,没有这些结点则无从连接整张网。   一般范畴指宪法学中除基石范畴和基本范畴之外的那些具体范畴,是对某一特定宪法现象的简单抽象。   完善或者重构宪法学范畴体系需廓清以上几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宪法学范畴应当是彰显宪法价值、高度抽象概括宪法原则以及支撑宪法学理论的范畴,这一基础理论是宪法学理论架构的支柱。宪法学范畴研究既要保持历史性,又要具有开放性;既要遵循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又要贴合现实条件的需要。由于受苏联国家法学的影响,我国传统宪法学范畴研究模式是以阶级斗争为导向、服务国家政治及政权巩固的体系框架。传统的宪法学范畴基于其特定的社会现实,对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现实要求或宪法现象,很难进行合理科学的回应、解释和规范。宪法学新体系的范畴较传统的宪法学范畴应是一个更加符合逻辑规律的结构关系,反映社会客观宪法现实的架构。   二、宪法学范畴研究主要观点的逻辑评述   宪法学范畴的三个层次中,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被研究得最多,而关于宪法学基石范畴的研究相对较少却具有重大的意义。宪法学的一般范畴因为具有比较强的开放性,研究的角度和观点很多,在此没有总结比较稳定的代表性观点。   (一)关于宪法学基石范畴的主要观点   1997年,童之伟教授以独特的视角,提出以社会权利为宪法学基石范畴设想构架宪法学的新体系。这一学说相对于原有的以阶级分析和现有的以权利和权力或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为基础构建的宪法学体系而言是崭新的,为构建科学的、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宪法学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当然,学界对社会权利分析理论仍存在诸多争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永博士对童之伟教授的这一观点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研究,并提出以人权为宪法学的基石范畴。我们以为,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社会权利分析理论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和研究视角,这两个观点反映出宪法学基石范畴研究的发展轨迹,宪法学基石范畴的研究应当更加受到重视。   (二)关于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主要观点   关于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思考,宪法学界百家争鸣。概括起来,出现了对应范畴论、单一范畴论以及综合范畴论等几种代表性的主要观点。   持对应范畴论的主要有张光博教授、李龙教授、周叶中教授、韩大元教授等。   1987年张光博教授在《法学研究》第3期发表了题为《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再认识》的文章。张光博教授列举了宪法、国体、政体、国家区域结构、法制、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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