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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卖新闻”与 “买新闻”中的道德问题.doc
PAGE PAGE 8 简析“卖新闻”与 “买新闻”中的道德问题 “有偿新闻”是全球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也是相当复杂的一种新闻现象。在不同类型的“有偿新闻”中,存在着相似的或不同的新闻道德问题。本文以媒体或职业新闻工作者在有偿新闻现象中的实际角色、表现为依据,在广义上把有偿新闻形象地划分成“卖新闻”和“买新闻”两类,然后分别讨论不同有偿新闻现象中的新闻道德问题。 一、“卖新闻”中的道德问题 这里所说的“卖新闻”,是指狭义上的有偿新闻,也就是新闻界通常赋予“有偿新闻”的含义,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个人或组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以获得事实上的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如果从媒体或职业新闻人的角度说,“卖新闻”就是指媒体或记者把新闻权利当作特殊的商品,与他人(个人或组织、群体)进行某种交换,以为媒体或记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形成的新闻报道或“新闻不报”(有偿不闻)。这样,更容易从媒体和新闻人角度揭示出有偿新闻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对于职业新闻工作者来说,实施有偿新闻实质上就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滥用,就是把这种宪法直接或间接赋予的新闻职业权利卖掉了,换取不正当、不应有的利益,所以笔者把这种行为叫作“卖新闻”。这种卖新闻、滥用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时不仅超越了新闻道德的边界,也超越了相关法律的禁区。不过,我们这里主要在道德范围内展开讨论。在这种卖新闻的有偿新闻现象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具体形式和表现。尽管任何一种实际接受了报道对象或者与一定新闻报道相关当事人(包括个人、组织、群体)“好处”后形成的新闻报道,原则上都可以定性为有偿新闻;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新闻实践中,“有偿新闻”五花八门,“有偿”方式不同、程度不同,其中的道德问题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分类加以讨论。 我们可以从两个基本向度上阐释有偿新闻中的道德问题:一个向度是报道对象主动向记者或新闻媒介提供“好处”而形成的有偿新闻;另一个向???是记者或者媒体主动向报道对象索求“好处”而形成的有偿新闻。这两种有偿新闻,从记者角度看,尽管有动机上的差别(后一种由于动机上的恶意,在道德上更为恶劣),但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把新闻从业人员实际得到或实际接受了“好处”的行为,看成是基本一样的行为性质。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我们根据新闻实践中的情况,分以下三类来定性(也只能定性)讨论有偿新闻中的道德问题。 第一,接受报道对象各种优待行为而形成的轻度有偿新闻。这种情况是指记者接受了报道对象公开提供的一些“小恩小惠”,诸如小礼品、便餐,或者与新闻报道直接相关的某些比赛、表演的门票,还有报道对象(比如一个大型会议主办方等)统一向所有记者提供的,带有一定公开性质的“红包”、“车马费”等。更为重要的是,记者没有因为接受“好处”而实质性地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但是,这样的新闻在形式上、实质上都带有“有偿”的性质,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种影响在逻辑上、常理上都难以彻底排除。因此,这样的新闻行为在道德上仍然是不纯洁的,应该受到道德质疑。“吃了对方早餐的新闻不能报”,仍然应该成为一条基本的规范,尽管好像有点过于严格,但这是职业职责的基本要求。这类有偿新闻比较普遍,表面上看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但正是它的普遍性,大面积的、日复一日地蚕食着职业新闻工作者的道德意志和道德理想,瓦解着新闻道德的基础,因此,应该引起新闻界的足够重视。 第二,接受报道对象带有一定“贿赂”性质“好处”而形成的重度有偿新闻。这种情况下,报道对象对媒体或记者提出明确的报道或不报道以及如何报道的要求,媒体或记者实际上也答应了(可能会有讨价还价的过程,从而形成不同程度的答应)要求,接受了报道对象提供的“好处”,形成了明显的“交换”行为。毫无疑问,这是明显的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必然会损害新闻应有的独立性、自由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也必然会实际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可能的公共利益。 第三,媒体或记者向报道对象索要(钱物)性质而形成的严重的有偿新闻。这是一种公然出卖新闻自由权利的丑恶行为,是对宪法精神的背离,是对人民意志的嘲弄。在道德上显然属于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主动的不道德,是对新闻道德精神、道德规范的公然蔑视和破坏。这类主动的不道德已经把新闻传播当作了纯粹的牟取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因此,必然会制造出离奇古怪的失实、虚假新闻,严重损害公众的新闻需要和知情权。 有偿新闻跨过一定的边界,就不仅仅是新闻道德的问题,很有可能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其实,“边界就是禁区,权力只有在边界内活动才能获得其自主性和独立性,没有边界的权力必定是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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