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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之新视野.pdf
78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二00六年第一期
也寐落体之新视野
。童伟华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摘 要:刑法是保障法,是第二次保护的规范。刑法调整的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经民法、行政法等其他
法律调整过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因此,犯罪客体的本体应当是法律关系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
性、重大性、多重法律属性等特点。犯罪客体属于判断而不是概念的范畴,其内容是行为对法律关系的破坏
性即行为的违法性。犯罪客体的实质是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进行判断。
关键词:犯罪客体;刑法规范;法律关系;法益
中圈分类号:四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脱-1398 (2脱) 01-ω78-ω
犯罪客体之含义,历来是争论的焦点。经历了从旧通说到新通说的发展阶段,现在
又面临着社会关系论与非社会关系论的对立。旧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
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酬,新通说对旧通说进行了完善,主张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2]削。旧通说和
新通说都以社会关系为中心构建犯罪客体的含义,因而可称为社会关系论。非社会
关系论则与之不同,在其内部,又有犯罪对象说、权利说、法律秩序说、法益说等
卫局提。犯罪对象说主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危害行为所指向或影响的对
象[3)(胁到,权利说主张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利[4)(硝础),法
律秩序说主张犯罪客体就是由整体法律所规范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确定性法律秩
序[5]ω ,法益说主张犯罪客体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6)(阳酬。
从上述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犯罪客体的含义与刑法保护的对象存在紧密的联系,刑法的保
护对象是犯罪客体的本体或中心要素。由此我认为,对于犯罪客体的含义,不能仅仅纠缠于在形
式上对犯罪客体概念表述进行完善,而应该在刑法学的根基上寻找答案。这就首先牵涉到刑法的
品格问题。
收稿日期: 2脱-12-15
作者简介:童伟华(1971- )男,湖南岳阳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
刑法学研究。
犯罪客休之新视野 79
一 犯罪客体的理论前提:刑法规范的特性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刑法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在与其他部门法
的关系上,刑法处于保障者的地位,刑法在根本上说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
切法律的制裁力量。[7]倒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行政法规范)
或第一次规范难以调整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带有强制力的第二次保护的规范。也就是张明楷先生所
主张的刑法是只有上位概念而没有下位概念的保障法。①
刑法只能作为保障法,主要是因为刑法的调整手段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法是
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
于刑罚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
道也。,,[8](10) 由于刑罚的执行具有较高的社会成本,应注重刑法的谦抑性。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山
田主张,在进行刑事立法时要遵守过滤原则,即对某类社会关系是否运用刑法进行调整,必
须通过其他法律调整的一道道关的过滤来确定,通过其他法律的筛选,最终确定必须由刑法来调
整。[刘刚根据林山田的观点,只有在其他法律效果未能有效防治不法行为时,才能以刑罚处罚该
行为,这也被称为刑法之最后手段性。
从规范的层面分析,刑法本身并不创立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在其他法律分支中已经确立的规
则给予更为有力的认可,对严重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给予更有力的制裁。刑法是一种制裁性的法
律,其他法律分支借助于这一制裁性法律,以求对各自确立的义务予以充分认可,尤其是当这些
法律分支处于不成熟阶段,尚未形成充分有效的制裁规则时,当这些法律分支规定的一些新规则
很难让人接受时,刑法的制裁性质就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10]侧。
刑法不创立新的义务,意味着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已经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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