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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销售合同

贵金属销售合同 贵金属购销合同 篇一:贵金属类商品销售协议 贵金属类商品合作销售协议 甲方:xx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合作销售甲方贵金属类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品及商品目录 1.1本协议所指商品是指甲方自主生产或经合法授权经销的贵金属类产品及其衍生品、饰品、钱币装帧册等。 1.2甲方所提供产品除产品本身外,亦包含双方所认可之产品外包装及证书等。甲方应按照双方商定,提供相应数量的产品包装。 1.3甲方向乙方提供贵金属类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基本信息、包装信息、品质保障等。该商品目录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销售依据。 1.4商品目录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双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作为销售依据。 第二条 经销模式 经销模式是指由甲方提供商品目录、相关产品资料、价格资料等,乙方根据市场需求,按批次向甲方下达产品订购单并全额付款进行采购的合作方式。 第三条 订购模式 订购模式是指由甲方提供相关产品资料、价格资料等,交由乙方进行推介;乙方受其客户委托,按照客户需求代客户向甲方购买,并代甲方办理资金结算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 展销会如甲乙双方以展销会的形式进行合作销售,则展销会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均适用于本协议,并按以下约定条款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1 展销会的时间、地点及规模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预售数据及市场销售情况确定备货量。 4.2 甲方负责商品的备货、储运、现场销售。乙方协调场地及相关服务。展销会具体分工合作及相关费用支出,由双方协商处理。 4.3展销会货物运输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4 展销会现场销售商品由甲方直接交由客户验收。验收项目包括: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外观、鉴定证书。 4.5 乙方客户验货点收离开柜台后,甲方不再接受退货、更换或回收。除发现明显的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接受更换或退款。 4.6甲方向客户提供与其实际购买金额及实际购买内容相应的发票。展销会现场销售商品,由甲方按照客户销售单上的有效信息出具发票,并于十个工作日将发票以网点为单位进行分装后寄送回乙方。 4.7 展销会现场无货情况下,客户可以采取预付款方式进行购买,商品及发票由甲方配送到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配送到客户手中。 4.8 展销会结束,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日销售单据,乙方应对相关数据及信息进行书面核对确认,并作为当月结算凭证。 第五条 价格及结算 甲方与乙方之间贵金属类商品销售合作之价格及手续费均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执行。如有调整,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 1、 经销模式下的价格及结算 1) 甲方向乙方以书面方式确定具体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 2) 乙方向甲方以供货价支付全额货款,甲方向乙方提供与其购买金额 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 甲方有权调整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并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2、 订购模式下价格及结算 1) 甲方向乙方以书面方式确定具体订购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 甲方有权调整订购商品的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并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2) 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商品的零售价格进行调整,但实际零售 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供货价。如零售价格有调整,乙方需同时 书面通知甲方。 3) 乙方以甲方的建议零售价进行销售,则建议零售价与供货价之间差 额为乙方收益,即订购手续费。 4) 如乙方以高于建议零售价进行销售,则实际零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 之间超额部分归乙方所得。乙方需承担实际零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 之间超额部分税费。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手续费时,扣除此超额税费。 5) 为便于合作双方贵金属类商品销售业务所涉及的交易资金清算,甲 方在乙方专门开立一个结算账户。 6) 乙方收取客户贵金属商品购买交易资金(包含订购手续费)后直接 划转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对销 售数据及信息进行书面核对确认。 7) 乙方应收取的订购手续费由甲方按月向乙方结算返还,甲方在每月 前10个工作日将上月手续费交乙方确认,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 金额的发票。甲方在乙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 将手续费划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8) 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办理业务所涉及的交易资金的往来和交收 工作。在资金清算及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客户或另 一方损失的,造成损失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物流配送 商品的运输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送过程中产生的邮寄费、运输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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