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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收入指标解析

指 标 解 释 第一部分:软件业务的主要范围 1.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支撑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等。 (2)支撑软件: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建模工具、界面工具、项目管理工具、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工具等软件。 (3)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4)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 (5)信息安全软件:是企业开发的保障信息内容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件及支持与应用系统。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产品、内容安全产品、网络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安全服务类产品、安全应用产品等。 (6)软件定制服务: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设计、代码编写及调试、执行测试和编写文档等服务。其中,供方并不拥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 2.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并为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服务。包括基于需方业务需求提供的信息系统设计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以及为需方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服务。 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 4.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为需方提供的除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常规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包括数据处理、运营服务、存储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客户交互服务等服务。 5.嵌入式系统软件: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6.集成电路设计: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服务。 第二部分: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 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3.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本项指标数据(A1)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101000000”项数据一致。 4.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系统设计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以及为需方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支持服务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2)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201000000”项数据一致。 5.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3)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301000000”项数据一致。 6.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收入:指利用信息技术为需方提供的除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常规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4)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401000000”项数据一致。 7.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5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本项指标数据(A5)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501000000”项数据一致。 8.集成电路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 包括:(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本项指标数据(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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