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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9 月 第 15 卷  第 3 期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China’s Borderland History and Geography Studies Sep12005 Vol115 No13 《回疆则例》研究 王 欣      作为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民族法规 ,《回疆则例》是新疆建省前清朝处理新疆南部民族事务的主要 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回疆则例》的编纂与修订不仅反映了清朝对新疆治理的不断深入 ,而且作为处 理新疆民族事务的经验总结 ,还充分体现了清朝“因俗而治”的统治思想 ,及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新 疆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互相调整与适应。但是由于并没有触动南疆的伯克制度和清朝在新疆的统 治体制 ,该法编纂与修订实际上仍属治标不治本 ,在本质上也是消极的。 关键词  《回疆则例》 回疆  法律文化 作者王欣 ,1966 年生 ,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地址 :西安市 ,邮编 710062。 清朝在建立之初以及统一边疆的过程中 ,以“谕旨”和“臣工条奏”的形式陆续发布了一系 列针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政策和规定 ,以加强和规范对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这些“谕旨” 和“臣工条奏”大都是应时、应事而发 ,内容简约 ,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也带有明显的 时效性 ,成为清朝和边疆官员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族事务的增繁 ,清朝便相继将这些经年积累下来的“谕旨”、“条奏”按 照民族和地区分门别类 ,编纂成册 ,作为单行的民族法规下发各地遵行 ,而负责这一编纂任务 的是理藩院。有清一代 ,清朝除了在《蒙古律例》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带有总纲性质的《钦定理 藩院则例》外 ,还先后编纂制定了针对青海的《钦定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针对西藏的《钦定藏内 善后章程》、针对西南“苗疆”的《苗汉杂居章程》和针对新疆南部的《钦定回疆则例》等单项法 规 ,从而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民族法规体系。这些单项法规虽然后来根据形势的 变化经过了不同程度的增纂或删改 ,但在规范民族事务的管理 ,维护国家的统一 ,促进边疆民 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等方面 ,都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回疆则例》 的编纂与修订过程 ,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 19 世纪上半叶南疆维吾尔族地区社会历史的变 化 ,同时也表明了清朝对西北边疆治理的不断深入。 一、《回疆则例》的编纂与修订及其版本问题 回疆最初称为回部 ,是清代对天山南部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尤其是维吾尔族聚居区 的统称。在清朝统一新疆前 ,天山北部主要是以准噶尔为首的卫拉特蒙古游牧和活动的地区 , 而天山南部主要是以维吾尔族为主的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聚居的地区 ,故有所谓的“北准南 —03— 回”之说。清朝统一天山南北之后 ,于 1762 年在新疆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 ,统辖天山南北军政 和民政事务 ,在全疆实行军政合一、以军统政为特点的军府制度。与此同时 ,乾隆帝鉴于军机 处事务繁多 ,特将回部事务从中剥离出来转由理藩院兼办 ,并下谕旨“著将理藩院五司内派出 一司 ,专办回部事务 ,其酌拟司名及应设官员数目、承办事宜 ,该部详悉定议具奏”。① 乾隆二 十七年 (1762) ,以处理回部事务为主的徕远清吏司正式设立。② 嘉庆十六年 (1811) ,也就是徕远清吏司设立近 50 年以后 ,理藩院在为修订《蒙古则例》 (《理藩院则例》)而整理历年档案时发现 ,由本部承办的有关回疆事务的谕旨以及臣工条奏 ,已 经是“积案繁多 ,未便纂入《蒙古则例》”,否则便会导致“条款混淆”。当年七月 ,理藩院在上奏 中建议将与回疆事务相关的谕旨和条陈“另行编纂成帙 ,以便颁发遵行”,并提出“即于现在承 办《蒙古则例》司员内 ,选派本院通晓翻译 ,熟悉例案之主事尼克通阿、岳禧二员 ,承办所有回疆 应行纂入则例事件 ,详查档案 ,编辑条款 ,现行缮写清单进呈”。③ 这实际上也就是整个则例的 编纂程序。嘉庆帝批准了这一建议 ,理藩院随即开馆 ,由堂官托津等督同原派主事尼克通阿、 岳禧并添派司员、笔帖式若干人开始编纂《回疆则例》。嘉庆十九年 (1814)《回疆则例》汉文本 的初次编纂、缮写工作完成 ,并按照纂修《蒙古则例》的成例同时完成了清字 (满文) 和蒙古字 (蒙古文)黄册的缮写 ;次年又刊刻印刷 ,经清廷批准颁发回疆等处 ,永远遵行。回疆事务的管 理至此有例可循 ,被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 《回疆则例》编纂、颁行之前 ,负责回疆事务的徕远清吏司在办理具体事务的时候“不过查 照旧案 ,比议而行 ,并无纂定则例永远遵循”, ④ 这样既缺乏连续性 ,也没有稳定性 ,更缺少权 威性 ,显然不利于回疆民族事务的管理。《回疆则例》的颁行不仅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 ,凸现了 回疆地区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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