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自治和形式化(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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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自治和形式化(中)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经济法的自治与形式化(中) 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二、经济法自治的努力与途径   (一)形式化的不可逾越性   法律的自治主要是通过其形式化实现的,法律的自治与形式化作为一种努力和运动,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古罗马在法学家的影响下,罗马人将法律视为神圣的规则。五大法学家的法理学说在那时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完备的程度,并且成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形成理论上的相对完备性。在罗马法规汇编过程中,形成了相对系统的规范体系,逐步形成了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辩护制度,完成了体系与技术上的早期的自治。正如弗里茨·舒尔茨所言:“罗马私法,如古典著作作者所描述的,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几乎是合乎逻辑的明确程度了,在其中起作用的法学观点的数量相对??小,因为所有同特别的或非罗马的变化相关的观点都被抛弃在了一边。” [1] 罗马根据唯理论的原则制定了作为一种抽象关系的私人财产权利。 [2]《国法大全》与《查士丁尼法典》使罗马法的自治与形式化在古代达到了顶峰。其后大陆法系国对法律进行的法典化是罗马法追求自治与形式化的承袭。尤其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颁布后,法典编纂受到世人的追捧,并迅速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自治与形式化。   在大陆法国家追求法律自治与形式化的过程的同时,英国虽然没有接受罗马法追求自治与形式理性的传统,但同样重视法律的一致性与逻辑上的合理性,而且在法律自治与形式化上走出了另外一条道路,即通过法院的独立与诉讼程序的完善实现了法律的自治。在英美法国家中,诉讼的复杂性正是法律自治的一个典范。英国自11世纪开始创立以判例法为中心的普通法,为了保证普通法中的公平与正文目标的实现,通过法官的努力构建起相当繁琐与复杂的诉讼程序,并建立起独立与自治的法院体系,这是英美国家法律追求自治与形式化的一种途径。如果将诉讼程序视为形式理性范畴的话,英美国家在法律的自治与形式化程度上丝毫不逊色于不比大陆法国家。由于英美国家的诉讼制度为了实现程序正义与法律的一致性,往往忽视了法律的正义目标,所以后来英国平衡法的产生与1875年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既是对法律形式化的一种矫正,也是法律自治与形式化的进一步发展。   不论是古代罗马法,还是近代与现代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其完善与发达都是以自治与形式化为开端和基本前提条件的。马克斯·韦伯将现代法律的特征概括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法律。 [3] 与其他法律努力实现自治的追求一样,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也在不断地力图实现自治。经济法自治的动力首先来自于对国家干预进行限制与约束的需要。这一需要以这样的信仰为基础,即政府干预经济是必要的但也是有限的。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尤其强调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局限性,即政府失灵问题。经济法的自治性正是矫正政府失灵的必须的假定条件。对于这一点,前面已经有较为详细的阐述。经济法自治的第二个动力来自学者们的推动,尤其主张与相信经济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学者,一直在努力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且某种程度上能够自给自足的规范群体,即我们所说的法律部门。第三,经济法自治的动力来自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与竞争。经济法要在法律体系内部的竞争中独立的生存下来,必须实现某种程度的自治。第四,经济法的自治最根本的还是由于社会与社会关系结构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这些原因决定了经济法自治与形式化是其发展与完善不可逾越的阶段。   经济法的自治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即保证经济法规及整个体系相对独立于国家和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影响。法律独立于政治与意识形态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其形式上的自治程度,而不是实质理性化程度,因为公平与正义等实质目标是评价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标准,不能在法律与政治之间以及市场与国家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如果说一切法律作为公正的规则都必然某种程度上独立于政治与意识形态的话,经济法更应强调这一立场,因为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规则体系,其自身与政治、经济及国家的关系更为密切,尤其与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方针有密切的关系,更容易受国家政治或政府的影响,所以,要在经济法与政治之间划一条相对清晰的界线相对是比较困难的。尤其当经济法主要发挥约束国家干预的功能时,国家及政府通常非理性地希望影响经济法及经济法的实施,甚至希望通过左右经济法的作用与功能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如果一旦经济法过多地受到国家或政府的影响与左右,经济法的公正性与科学性将可能不同程度地丧失或完全丧失,从而沦为国家与政府的政治工具。在中国计划经济法时期,由于国家与政府控制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经济法仅仅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手段,无法发挥约束国家与政府的作用,从而沦为国家与政府的工具,不可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经济法应当自治与形式化的一个活生生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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