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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Mart1918证券财经博客
关于股息红利税详细权威说明
【大比例送红股让股民倒贴钱缴税】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杯具了!广州投资者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但隔天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万元的股息红利税.
为什么分红派息股民会倒贴钱呢?因为他在2月8号买入上海新梅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持股时间不满一个月,按照新的红利税计征办法,适用20%的税率,而在此期间,上海新梅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每10股须扣缴红利税1.8元(8*20%+1*20%),而每股现金分红只有1元,因此,股民只能倒贴钱缴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威回答】
地址:/main/investor/fwrx_newshtml
问: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答:《财税[2012]85号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个人红利税需按20%的比例缴纳。前述差异化征收方法简单说来分三个时段标准征收:(1)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2)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3)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地址:/main/investor/fwrx_new/ssgsshtml
问:请问深沪股市将实施新的股息红利税,是吗?
答:是的。根据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权威原版发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址:/zwgk/2012-11/16/content_2268039.htm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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