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合同的订立和成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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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_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合同的成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要约Offer ,又称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报盘、出盘、发价、报价或出价等。(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 发出要约的一方叫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一方或要约所指向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简称受约人。;要约的特征: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说明: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2.要约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需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构成要件的详细解释;(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 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 ;要约能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此,法律给要约设的初始性质为“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表意人没修改这项属性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应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当表意人以明确而不含糊的方式表明他寄送的商业广告是要约时,我们没有理由再去干涉。因为一个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有能力认识到这样会给他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这又往往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给表意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故要约是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但由于意图(意思)只是人的内心心理状态,需要而且必须借助于客观事实显现出来,如果离开了外部表征(表示)谈意图,那么意图便变得琢磨不定,不易确认。因此评价要约也要把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结合起来评价,即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结合。 ; 如酬宾广告宣传单中如果明确了店内待售商品的品名、型号、价格,有的甚至还限定了购买数量,这就表明电器公司是希望公众前去购买,而不仅仅是希望公众去询价,协商购买,其真实意图是希望向公众发出要约,宣传单的内容中已明确具有愿受该宣传单拘束的意思。 ;(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特定,不能含糊不清,使得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具体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承诺的依据。 这一要件是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之点,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主要条件。 至于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一般要根据要约的性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宽松态度。 ;(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需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含义为: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含义: 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力表现在,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表现为以下两点: (1)要约发出后,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2)当事人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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