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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新闻与司法
第四章 新闻与司法 ;
司法在法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司法作为法治的最终保障,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严格的程序性。
;
在国际上,接受公开和公正的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
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诉讼法,对各类诉讼活动予以规范.这三部基本法律,不只是适用于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而且适用于全社会,新闻活动无疑必须切实遵守。 ;一、公开性
司法公开是人民知情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何为公开
司法机关公开性的义务性规范不仅是公民知情权的规范,对于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来说也是授权性规范,即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应当享有采访报道的权利。
;
(一)法律公开
指凡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都必须公布,公布是立法的必经程序。; 我国???立法法》对于法律文件的公布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一些重要法律
;(二)审判公开
公开审判是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公开审判的实质是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约束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杜绝“暗箱操作”可能造成的弊端,保证审判的公正。
; 公开审判是我国司法的一项根本性制度
《宪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
公开审判制度公认的两项重要标志:
一是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
二是允许新闻媒介进行报道。 ;(三)检察事务公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和开展的,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检务”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检务公开,就是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守秘密的事项外,依法可以公开的检察活动都要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向社会公开主要就是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 ;司法公开必须是有序的:
公开是有明确范围的 。
公开的时间、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新闻媒介必须报道国家机关正式公布的信息,不许超越法定程序抢先披露,更不许报道那些“小道消息”和猜测之词。
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尊重司法独立,反对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媒介审判 (trial by media ) ,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新闻审判”的负面影响
第一,“新闻审判不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会损害司法尊严。
第二,“新闻审判”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误判、错判。
第三,“新闻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四,新闻媒介有可能要为“新闻审判”付出代价。
第五,“新闻审判”蕴涵着新闻媒介直接同审判机关发生冲突的危险。
;三、新闻和司法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
公开报道事实,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也是新闻既监??司法又避免干预司法、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平衡的立足点。 ;保持新闻和司法平衡的 一些原则:
可以对案件所涉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纪律问题作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
在一审判决后,如果确实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可以对判决作评论,避免在一审判决前作评论。
在终审判决以后,由于判决已经生效,舆论的评论和批评已不会发生妨碍公正审判的问题,对于确实不当的判决则可以起到补救或者推动上级法院采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作用,还有利于对相关的法学问题作深入研讨,就不应当再有限制了。 ;四、其他有关规范
遵循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方针。
要注意社会效果。案例报道,要选择各种类型中有典型性的、教育意义的案例,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
保守检察、公安侦查的秘密。
尊重案件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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