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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全文
青少年要了解的几个刑法知识
---- 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一 、犯罪的后果
案例:违法犯罪高压线,贸然触碰命伤残---北京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2003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在看守所里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现在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同学们,案例中的小新是多么的可悲,不但伤害了自己的亲人,造成一死一伤的恶果,自己也将身陷囹圄。我们青少年学生由于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的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对犯罪的后果认识不足,一旦酿成大错,害人害己,后悔晚矣。同学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毫不夸张的说,犯罪是高压电线,千万不能碰,一旦触之,“非死即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社会现实,一个人犯罪后的后果表现在:
1.应受刑罚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420多个罪名及相应刑罚处罚。从最低的管制到最高的死刑,共五种主刑,两种附加刑。可以讲,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并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一个人应受到的刑罚和他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2.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教师、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基本上,国家公职都不能担任,并且是永远。当然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也不可能被选上。如律师司考报名(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不能报名。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即便是在公司企业里面,因经济犯罪受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不可以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大家可以想想看,一个人只要犯过罪,有过前科,要想从事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职业是不可能了。即使在企业里,任职也会受法律的一定限制。这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大的损失。
3.社会舆论的歧视。虽然我们反对歧视犯过罪的人,只要他们改过自新,我们仍然要尊重他们。但现实中社会舆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却是不争的事实。一个人,一旦犯罪了,他的婚姻、就业、名誉,家庭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同学们,你们愿意一辈子活在别人歧视、怀疑的目光中吗?一辈子被人家说没脊梁骨吗?
同学们,不违法犯罪是一个人做人的最低标准,也是我们人生幸福的基本前提。珍爱生命,远离犯罪,只有这样我们人生的天空才能永远晴朗,生命才可能精彩!
二刑法是不能私了的,暴力的除暴安良也是一种犯罪
案例:亲生孽子被毒杀,错把公法当私法-----
2001年重庆荣昌发生一起杀人血案,被害人是一名28岁的年轻人,而被告人就是他的亲生母亲。这位母亲叫于道银,是荣昌县河包镇海月村地地道道的农妇。30岁的时候,才生下大儿子胡年友。辛辛苦苦把儿子养到28岁,她邀约同村3位村民,把儿子毒死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农历八月的一天,因不满儿子胡年友打伤村民和亲生父亲,于道银从集市上买来老鼠药,准备和在儿子的饭食中将其毒死。因实在不忍心下手,于道银找到了同村的单身村民周国义,请他帮忙把饭炒好送给儿子吃。周国义答应了,但害怕事后负责任,便到生产队长胡远玖家做炒饭。胡远玖和妻子李志平都在家,在明知周国义要炒的饭,是搀和了老鼠药,并将用来毒死胡年友的,生产队长夫妇俩也同意了,并让不知情的8岁小女儿帮忙烧火。饭炒好后,周国义将毒饭拿给了胡年友吃,当晚,胡年友被毒死。第二天,证实胡年友已死,几人将胡年友的尸体埋在了于道银家中。
胡年友死后,村里人都没有人追问其下落。直到2006年,荣昌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高速公路投石砸车案。该案其中一名主犯在看守所检举了一起他听来的杀人案。原来,一次喝酒时,周国义曾向一朋友透露过这一杀人案,该朋友因故意伤害犯罪被抓后,与投石砸车案的其中一名主犯关在看守所同一房间。两人闲聊中,此人提到了这起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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