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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某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从2001年10月至2003年10月共向社会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市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 和劳务市场收入共29万元,但一直未依法向该市税务局申请税款。由于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市地方税务局征税员朱某施以贿赂,市地税局一直未对劳动就业管理局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2004年1月,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原职工张某被辞退后,向市地方税务局举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偷税漏税的行为。市地方税务局经过依法查证属实,责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限期缴纳税款,并分别对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和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周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对于本局职工朱某的违法乱纪行为,市地税局予以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问:在本案中,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 A.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B.张某 C.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局长周某 D.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员朱某;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概念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 * 公民: 是最重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入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之一。 * 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成为行政相对人,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相对人。;* 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即,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的限制,则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二、行政相对人分类;权利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向行政主体主张权利,并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如,行政许可(采矿、开采石油)、行政给付(抚恤金、伤残金)、行政奖励、行政救助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义务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受损人):受行政主体权利约束,并向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如,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可确定的对象。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相对人 不特定相对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广泛不确定的对象。如,行政立法行为 ;直接相对人:即行政行为直指的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 间接相对人:即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抚养或扶养的直系亲属等。;外部相对人: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部相对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一方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公务员。 外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管辖关系。外部行政相对人只对行政主体履行服从、协助义务。 内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呈隶属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人有起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三、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由于公务员具有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属性,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往往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当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民政局长酒后驾车,被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 而以公务人员身份出现,履行公职时,则成为行政职务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民政局长批准发放退伍军人的抚恤费。;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 行政法的设定方式: ① 由行政法直接规定,如,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关系中的听证权,请求保护权。 ② 既由其他部门法规定,又由行政法规定。即双重规定。如,国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本由民事法律规定,行政法又专门规定为经营自主权,这类权利对行政主体具有了更专门的针对性,要保障相对人的这类经营自主权。 ③ 由其他部门法规定了权利义务后,行政法又规定了从属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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