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开发合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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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开发合同

PAGE \* MERGEFORMAT4 定向开发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 系 电话: 邮编: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X》项目经乙方要求定向开发及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双方明确知悉并接受,协议约定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尚在办理中。 第一条 定向开发住宅及标的房屋基本情况 (一)本合同所涉住宅位于《XXXX》,标的房屋位于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共计约 平方米。(最终具体面积以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为准, 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定为准)。 (二)该住宅的用途为住宅 ,属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层。 第二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标的房屋单价为人民币 万 仟 元整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此单价为最终签署《如皋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单价,总房款约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元整(¥ 元。 (二)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佰 拾万 元整(¥ 元),作为定向开发约定定金; 2、2014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佰 拾万 元整(¥____ 元)。 第三条 关于面积误差及差异处理 根据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差异部分双方同意按照:单价不变,据实结算的原则进行处理;面积补差款的结算时间须在标的房屋实测面积出具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装饰设备标准 本合同约定装饰装修标准为住宅内为毛坯。装饰设备标准以最终签署《襄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标的房屋交付时间与条件 甲方约定交房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交房时,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通电; 6、给水:交房时,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通水;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1 5日内告知乙方的; 2、乙方存在逾期交款情形的,则甲方交房期可相应推迟; 第六条 关于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 0曰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放弃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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