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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际营销的政治法律环境

3、工业产权保护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 例:日美专利法对峙 美国 日本 目的 保护个人发明者 促进技术共享 专利申请 秘密进行 公开进行 从申请到授予的等候期限 24个月内 4-6年内 专利有效期 自颁布之日起17年 自申请之日起20年 三、东道国法律 P84 (一)法律制度两大体系 成文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国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约70个国家) 习惯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约20个国家) 其他包括伊斯兰法系 成文法系国家 德国 法国 日本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奥地利 瑞士 习惯法系国家 美国 英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印度 巴基斯坦 爱尔兰 香港 新加坡 马来西亚 1、成文法系特点 (1)普遍采取成文法,以法律条文为基础,强调条理、逻辑 (2)法律的判决和实施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由法官引证和解释 2、习惯法系特点 采取判例法,即根据法庭判决所确定的先例为基础 工业知识产权的解释 (1)习惯法:使用在先原则 (2)成文法:注册在先原则 4、对不可抗力的解释 习惯法:“合同双方在合理范围内无法遇见的某种自然灾害”,包括洪水、雷电、地震等; 成文法:“对于履约不可避免的干扰,无论这种干扰是因自然力还是人类行为引起的”。 例:是否不可抗力? 现假定签订了一份一定数量布匹的的交货合同,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是卖方在货物送达之前发生地震导致无法履行合约;另一种情况是布匹存放处的洒水管道被冻裂,导致漏水将衣物损毁而无法交货 前一种情况,不论英美法或大陆法都将其认为是“不可抗力”,无法合约履行情有可原。后一种情形,英美法国家的法庭很可能认定供水管道破裂并非不可抗力——当天寒地冻可以预计时,气候不能作为合同无法履行的借口;大陆法国家却可能将其认作不可抗力而网开一面 4 3、伊斯兰法系 基于对古兰经的解释,包括 宗教的职责和义务 非宗教的对人类行为的法律制约 一种为所有个人规定具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模式的法律体系,同样包括 产权 (property rights)、经济决策 (economic decision making) 经济自由类型 (types of economic freedom) 首要目标是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 4 伊斯兰法系的独特之处 禁止违反伊斯兰教规的投资行为 酒精、赌博、夜总会(casino) 禁止在任何交易中支付/收取利息 利息被视作高利贷,为非法所得 与传统商业惯例不合,特别是影响银行业的经营 但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而不违反伊斯兰法律,如本质上虽然是利息,但却采用增高标价或成本加成进行交易,将利息算进交易价格、租赁费或“咨询费” 4 (二)东道国对外贸易法 1、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1)关税壁垒 (2)非关税壁垒 进口配额 “自愿”出口配额 进口许可证制度 外汇管制 商品检验制度 例1:缅甸的外汇管制 缅甸使用三种不同的汇率 官方汇率:$1 = ¥6(缅元) 市场汇率:$1 = ¥100~125 进口税汇率:$1 = ¥100 若一投资者投资$100,000,按官方汇率兑成¥600,000缅元,该投资项目产生利润¥120,000,表面看利润率20%,但若投资者想收回美元,由于缅元不能自由兑换(官方汇率只能卖美元而不能买美元),则只能在市场(黑市?)兑换,结果利润只有$1,000而不是$20,000,其中差价相当于投资者的纳税 3 自愿出口限制资料 在1981年,日美双方达成了第一份协议,把日本每年向美国的汽车出口量限制在168万辆,1984—1985年又把总数修正到185万辆 。 中国将在2007年底之前,保证出口到欧洲的纺织品增长平稳过渡;欧盟承诺到2008年不再限制中国纺织品,而在2007年底之前,只对10种中国纺织品设置增长率限制(按每年8%至12.5%增长率) 。 2、东道国对外贸易法对国际营销的影响 (1)国际营销增加了一个“守门人”环节; (2)国际营销的成本和风险增加 (三)东道国国内商法 (1)市场营销法: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对促销、产品开发、标签、定价、分销渠道等营销活动进行调节。 (2)绿色营销立法:关于绿色营销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3)反托拉斯法: 市场营销法 关于销售促进 欧洲市场关于折扣、赠品的法规 关于产品比较 德国的证据 加拿大的“轻信人标准” 4 对市场营销进行管制的国际差异: 从分销渠道看,法国不允许企业进行上门推销,而在日本,爱芳公司的上门推销业务,取得了比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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