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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信托与租赁论文 第  PAGE 8 页 共  NUMPAGES 8 页 银信合作—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摘 要]本文从信托业发展出发,对我国银信合作发展的基础和现状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在国际混业经营大趋势下加强银信合作的建设建议,以加大银信合作,促进信托业发展。 [关键词] 银信合作 混业经营 法律 制度 一、我国银信合作的基础 银行业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综合资源强大,但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开创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并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保障。而信托与银行的互补优势奠定了两者合作的基础。 (一)信托的制度优势 以目前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法规综合来看,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只有信托公司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 (二)信托自身的局限 由于在发展初期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功能定位缺失,造成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曲折,一直陷于“发展—整顿”的怪圈。 1、信托机构自身的素质不高,资信和实力不强。我国信托机构普遍存在着数量少,资金短缺,公司治理不完善,对政府依赖性强,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市场开拓缓慢等缺陷。这一系列的发展滞后更进一步阻碍了信托机构的发展,投资者信心缺乏,市场需求缺失,形成一个怪圈。 2、市场定位不明确 缺乏特色业务 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均有清晰的功能定位,但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却一直存在着定位不清晰,业务范围不明确,主打产品不突出的现状。而像信托这样行业,业务经营广泛,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给其发展带来相当大的阻碍。相反,业务成熟的银行、证券、基金等可通过银行理财、委托理财、专户理财等业务,利用信托功能开展受托理财业务,给信托业带来了竞争与挑战。 3、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信托业发展的基础,在国际上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而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存在严重的不足,信托方面的法律更是推出滞后及不够完善,例如我国表决权信托。缺乏良好的法律基础,缺乏良好的规则与解决纠纷的对策,显然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 4、政策瓶颈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合同,每份合同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且不得在公开媒体进行产品宣传等。这一规定把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挡在了外面,也不适应于大型投资项目。而按照行业惯例,信托公司仅能收取1%的管理费,也使信托公司用于产品设计、开发前期投入的费用无法收回,不能吸引高端人才,从而难以为继。 (三)银行业制度障碍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不能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及进行实业投资。为拓展业务范围,稳定客源,促进银行效益的提高,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已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信托作为四大金融机构之一,且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可与银行形成互补,两者的合作就此产生。 (四)业务具有关联性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中介业务和自由资金投融资业务。信托公司广泛的业务手段及经营范围为银信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 1、银信合作进一步加强 银信合作产品增长迅速 随着我国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的结束以及《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一法两规的实施,我国信托业发展稳定、业务有序进行。2005年第一款银信合作产品问世,随后,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合作逐步加强,银信合作产品数量和规模增长迅速。 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09年4月为止,包括工、农、建、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招商、光大、民生、中信等上市银行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共计24家银行,与超过信托全行业60%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多方位合作,仅银信连接理财产品就推出700余款集合信托产品,据其中公布发行的近400款产品统计,总发行规模超过1300亿元,其中信托贷款类、信贷资产信托类和票据资产信托类产品分别位居前三位,成为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理财市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 2、监管力度不足 银信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实践中银信合作业务存在着规避政策监管、各参与主体权责不清或权责不匹配、产品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风险控制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使得一些银信合作产品被指具有银行变相贷款之嫌,导致部分业内人士对政策是否支持银信合作业务持怀疑态度。在当前的银信合作中,由于银行明显实力强于信托公司,多数银信合作业务是在银行的主导下进行的。信托公司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在合作中“话语权”较小,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匹配,这既不以利于信托公司的利益,也给银行从中牟利提供了某种便利,不利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银信合作的深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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