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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产税制的构建定稿
论我国遗产税制的构建 杨鹏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成为了大家日益关注的焦点,而如何控制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也引起了人们的思考。遗产税作为解决贫富差距扩大、对居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一个有效方法也得到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而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而言,要不要征收、怎样征收遗产税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笔者认为中国现在已基本具备了设立遗产税制度所需的政治、经济条件。尽管也存在着一些不利的因素,但若能够合理地设立遗产税制度,对于国民社会整体而言有益的。本文在对遗产税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又结合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的遗产税立法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 [关键词] 遗产税;赠与税;税制模式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广大民??的收入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升,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问题的也逐步浮出水面。而国际上为解决社会分配不均问题大致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鼓励富裕群体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将其财产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第二种是鼓励富人进行广泛的投资和消费;第三种就是通过课征遗产税的方式来调节过大的贫富差距。而笔者认为通过开征遗产税,从制度上着手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才是最有效的。而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遗产税实施过程中的基本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够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遗产税的基本理论 (一)遗产税的概念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而遗产税正是死亡和税收结合的产物。[1]我国学者刘佐认为遗产税是一国政府对于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所征收的税收。[2]李时权认为遗产税就是当人民死亡之后对于其财产移转于他人时的一种抽取。[3]由于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因而有时在国外也将遗产税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作为一项可追溯至古埃及时期的古老税种,它以被继承人逝世后待继承遗产为课税对象,对其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的继承所的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从开征了遗产税各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如果能够恰当地遗产税,对于控制贫富差距、稳定国家税收、增加社会公益投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主要分类 1.遗产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在遗产税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国家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发达程度的差距,所以世界各国有着大相径庭的税收理念。至于课征遗产税的依据,自从现代遗产税制度建立之日起就形了成各种不同的理论,而这些理论都尝试去回答:为什么国家可以把社会成员的部分财产集中到自己手中,而社会成员又必须遵循这样一种义务。总的来讲,对于遗产税的征收基本上有下列几种学说: 1.国家共同继承权说 在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看来,公民能够起积累财产的原因,不应当仅仅归于个体的努力,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国家所维持的秩序,因此国家对于财产所有人逝世后的遗产当然地拥有部分的分配权。这种学说的支持者以德国的布兰奇利为代表,他们认为由于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稳定的秩序,而社会成员积累起可观的个人财富往往离不开这样一种稳定的秩序,国家藉此取得取得一定比例的遗产是合理的。[4] 2.溯往征税说 该学说认为,国家在对纳税人征税的时候,纳税人经常会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因而在纳税人逝世之后,不能够再逃避纳税义务之时,可以通过课征遗产税进行一次性的补征,以弥补由于纳税人逃避税收给带来的国家财政上的损失。 3.没收无遗嘱财产说 此种理论的支持者是英国功利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该学说认为,遗产的继承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即遗产的继承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而没有无遗嘱的遗产则可由国家取得所有权。[5]而后来的研究者又深入地发展了边沁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允许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应以维持继承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部分为限,而其余的待继承遗产则应由国家支配。 4.遗产征税能力说 该学说认为,税收的征收主要应当考虑的是被征税者的实际负担能力,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于额外取得了一定数额的财产而强化了其承担税收的能力。继承或受遗赠作为一种特殊所得,继承人或受遗赠者因取得额外的财产而增强了其税收负担能力,所以需由政府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6] 若对个人获得的一般性收入都征收所得税,而对遗产继承不征税,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5.平均社会财富说 这种学说的主要支持者为美国的马斯格雷夫。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设立遗产税是调整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一种有效手段。由于遗产继承制度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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