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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合作社豁免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合作社豁免问题 欧阳仁根   关键词: 反垄断法/合法垄断/合作社/豁免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对在某些领域内存在的合法垄断给予保护,使得反垄断法的宗旨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达成了协调。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本文就反垄断法对合作社豁免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反垄断法以其原则性和弹性极大的条款织就了“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但它并不禁止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利益衡量在反垄断法上占有重要位置,即限制竞争行为既有促进竞争的益处(积极效果),又有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的损害(消极后果),当积极效果大于消极后果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1]有鉴于此,各国一般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豁免制度。 [2]本文拟从反垄断法对合作社豁免的角度就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相关立法的建立和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一般分析   有效竞争是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贯穿于反垄断法的始终。然而反垄断法有着复杂的内容,并非全部内容都体现着有效竞争的精神,那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折射出更为复杂的价值取向,如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等。 [3]在各国相关立法中,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往往对某些行为、行业、企业的垄断予以确认和保护,使之不发生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   尽管各国在立法内容上存在差异,但实际上都涉及到反垄断法中合法垄断(适用除外)的问题,必须首先予以明确。那么,什么是合法垄断呢?合法垄断作为对垄断概念的一种新解读,是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和保护的垄断行为和状态。 [4]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就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又称“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制度”。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但其目标模式并非是完全的自由竞争,而是有效竞争。在某种程度上,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因此,在某些领域允许存在适度的合法垄断可以避免盲目竞争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而如果在这些领域进行自由竞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由此可见,垄断并非完全是消极的,合法垄断的存在是必要且合理的。对合法垄断进行豁免的制度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的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5]   实践中,合法垄断的表现形式各异,根据合法垄断的适用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6]一是特定的合法垄断行业。包括(1)自然垄断行业;(2)银行业、保险业;(3)农业、林业、渔业;(4)体育业。二是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合法垄断。包括(1)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2)自由职业;(3)企业协同组织。三是非特定行业组织的合法垄断行为。一般情况下,垄断法对非特定组织垄断行为的规制重点是卡特尔。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互相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互相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在应该使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中,若协议只是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之列。 [7]类似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还有: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以维持转卖价格为目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共同行为等。四是知识产权的行使。五是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此外,为实现发展科学技术、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社会生产力、调整产业结构等国民经济目的所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合同、联合等特定的合法垄断行为,均可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从反垄断立法来看,对豁免的规定大体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针对不同的反竞争行为适用不同的豁免规定或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豁免情况。如欧盟竞争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反垄断法等对反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况。二是集中规定适用于所有反竞争行为的豁免制度。如澳大利亚就属于这种情况。 [8]   二、反垄断法对合作社豁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决定应对其豁免   萌发于18世纪中后期的合作经济,从英法等国逐渐走向全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合作运动已成为当代全球性浪潮。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合作经济,为什么具有如此长久不衰的生命力,关键在于这种社会经济形式以其特殊的组织方式深深地扎根于需要它依赖它的劳动群众之中,并以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维系着劳动群众于组织中共同进行经济活动。无论是在组织性质上,还是在财产关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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