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纳税人).DOC.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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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部分)。 二、税收优惠操作实务。 三、2011年企业所得税主要工作。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财税[2010]45号)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级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2、查增应税所得弥补亏损 (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税所得,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税所得弥补该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税所得应根据其情节依照《征管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 (国税函[2009]772号)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4、股权投资损失 (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对外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一次性扣除。 5、财产转让等所得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 (国税函[2010]201号) (1)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2)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总局公告[2010]第29号) (1)按规定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规定方法计算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3)下述情况不执行本公告: A: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 B: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规定弥补完毕的。;8、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777号)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条件计算扣除。 补充: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略) 例: 1、某企业因向银行(非关联方)借款支付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分析: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2、若上述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支付关联企业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分析: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A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能扣除15万元,应税所得调增5万元。 3、该企业的母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无关联)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并支付利息。;分析:由于是其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也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但从支付利息的合理性审核来看,该支付的利息符合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4、该企业向境内一关联企业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75万元(一年期)。假设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 分析:向关联企业的借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75万,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60万,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15万元。 5、该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20万元并代扣预提所得税。假设该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分析:向境外关联公司的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的120万元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应为80万元,那么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付部分即4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协定和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付部分,应按“股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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