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论文范文-探究中国---投资保险法律的地位与模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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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论文范文-探究中国---投资保险法律的地位与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论文范文:探究中国***投资保险法律的地位与模式word版下载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地位与模式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地位与模式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海外投资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接投资绝大多数取独资企业的形式,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也过于集中[5]。除这些经济效益角度的理由外,作者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威胁论”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屡遭国外政治干扰,而且是世界各国中受干扰最多的国家。例如美国以“中国威胁论”为由阻止我国中海油公司并购优尼科公司、海尔收购美泰克公司,对联 摘 要: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中所面对的非市场风险是建立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济依据。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低位阶和过于原则是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理由。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二者不是替代关系。中国可考虑建立日本式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关键词:非市场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法;单边保险制度  2008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陈立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15006      一、 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建立依据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推动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消除本国国民在对外直接投资业务过程中所遇非商业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当代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外资立法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国际立法实践中,“海外投资保证”也是常见的表述,人们有时将海外投资保险作为海外投资保证的另称[1]347。从法律的严格作用上讲,海外投资保证和海外投资保险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相关范文由写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投资保证的范围包括商业风险在内,而投资保险则不包括商业风险。但从内在联系上讲,两者是一致的,都是国家为保护和推动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从形式上看,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民间保险(国内民商法作用上的保险)相类似,即投保人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承保机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保者赔偿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但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险是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的一种政府保证,与一般民间保险有明显不同。第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承保机构可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它具有明显的国家性质,承担保险责任的主体基本上是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机构。第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国实施其国际战略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有别于一般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商业目的。例如,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美国战后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的产物,其中隐含着马歇尔计划所要达到的美国主宰、领导世界的国际战略目标。第三、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必须是对外直接投资,是“合格的投资”。同时,投保者还需是“合格的投资者”并且要到“合格的东道国”投资。对于何谓合格的投资者(被保险人),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规定不同。按美国法律规定,可获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合格投资者包括:(1)美国公民;(2)美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3)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指依外国法律所设立的)。第四、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限于政治风险范围,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乱险等。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不同,有的国家还依投资的东道国类别以及投保、投资的规模而异。至于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大部分(约90%),另一部分则由投保人承担(约10%)。第五、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一般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于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国际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2]239。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创于美国。1948年4月,美国制定了《经济合作法》,设立“经济合作署”,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提供保险。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同时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由于此项制度行之有效地保护了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日本、德国、法国、挪威、加拿大、瑞士、英国、丹麦、荷兰、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也效仿美国,先后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鼓励本国的海外投资,为本国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国家保证,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也开始制定和施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353。   近年来,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迈出坚实步伐、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上升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随着国内企业跨国经营能力的提高、外汇储备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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