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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鲁银诈骗”系列网络谣言 青岛鲁银已发布律师函.doc
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网上四处发布“鲁银诈骗、骗钱、骗子、骗局、欺诈、骗局、吃人、黑心、黑平台、违法、违规、不合法”等谣言。
基本模式如下:我叫刘文颖电话1553230****。我是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下属的923号会员单位上海月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905号会员单位安徽德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受害者。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的却是诈骗的非法勾当,造成我损失13万.....
姓名真实性无法考证,电话号码自公布出来后一直就是停机状态,鲁银方面联络不上“受害者”本人,同时列举的两个会员单位也是只提名称,没有任何指向性和实际证据,只是用毫无根据的言论攻击黑青岛鲁银及其会员单位,在法律上已构成诽谤。在此,鲁银将向这些散播谣言者,提出法律诉讼,并要求赔偿高额经济损失。鲁银一向对所有投资者给予同等重视,对一切违规会员单位绝不姑息,但是,也对一切居心叵测散播谣言的网络推手0容忍!
详细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处理非法赔闹的声明
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不分投资客户针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的会员单位进行的非法闹赔做出声明如下:
投诉与维权是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利益所进行相应诉求的权利
合法投诉和维权是在当事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的前提下,认定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采取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实现权利、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实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个人和组织打着“投诉、维权”的旗号,并非法纠集其他社会人员采取非法集会、非法游行、静坐示威、上访、投诉、网络诽谤、寻新姿势、打横幅、喊口号等非法手段,甚至以“鲁银诈骗、骗钱、骗子、骗局、欺诈、骗局、吃人、黑心、黑平台、违法、违规、不合法”等言论在信息网络中损毁本公司商业信誉,以达到谋取钱财的非法目的。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投诉、维权的范畴,属于非法赔闹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非法赔闹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5.《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6.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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