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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培训
宣武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 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培训; 制度背景及意义 主要特点 主要内容;一、制度背景及意义;社会保障体系 ;(二)北京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构成图 ;; ;;;;;二、主要特点:;; (一)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 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 50周岁的居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二)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全市统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缴费方式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此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救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 ;;;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医保A类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选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中的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中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没有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之前,暂时继续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待遇标准不变。 ;;;;;;;;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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