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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教学辅导2辅导老师吴国芳

《国际公法》 教学辅导2 辅导老师:吴国芳;第四章 海洋法 海洋法是规范海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一、领海和毗连区 (一)领海 1.领海的概念和地位、范围、领海的划定方法。 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四方面的内容,大家主要看一下。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含义,非无害活动。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 3.领海中的司法管辖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及良好秩序,或为打击犯毒,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舶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二)毗连区 毗连区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关于它的法律地位要知道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专属管制权表现在两方面: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三、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范围 (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我们说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实际上,是各国权利和义务在该海域的交叉。 1.沿海国的权???和义务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由什么人提出的大家要了解。;四、大陆架 对大陆架主要掌握两个方面问题: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是指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可以延长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的可延长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 (二)大陆架的地位 对于大陆架的地位大家着重掌握五方面的权利问题。大家看书。 大陆架由什么人提出的大家要了解。 五、公海 对公海问题我们应着重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二)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1.管辖类别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六、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是尤为重要的,它们的概念、地位以及涉及的法律大家要重点掌握。;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本章分为两大部分: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对这几个公约从三面把握:非法行为的确定,管辖权,引渡的问题。;二、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二)外空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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