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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构建研究.doc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从新生儿茁壮成长的过程,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滞后,使得分业监管模式下部分业务存在风险隐患。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结合目前所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创新、技术能力、良好的设计理念以及优质的客户体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地覆的变化,以势不可挡的趋势成为当下投资的大热点。投资者在这一新兴领域的机会是不可计数的,当然高利润必然带来高风险,投资者必须理智分析风险与收益,监管者应该协调高效监管,稳定金融市场,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 截止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达约10万亿元。其中,P2P网贷规模2598亿元;支付业务规模9.22万亿元;众筹规模100亿元;网络小贷5000亿元;基金销售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2000亿元;财富管理100亿元。{1}具体以P2P网贷为例: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交易规模总量为2598亿元,同比增长175.1%;{2}2015年全国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额达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数累计达到1983家,平台数从2013年底的692家增长到2014年底的1983家,年增长率达到187%。正常运营的平台约1575家,年度增长率达166%。其中问题平台从2010年的2家增加到2014年的288家。(见下图1){3}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容易确定。互联网环境下很多身份信息、财务数据等信息有造假嫌疑,部分互联网平台缺少长期数据积累,并缺少线下身份信息确认的具体环节,使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普遍存在。贷款人的真实个人信息无法确认,导致无法追回贷款的风险普遍上升。如相关P2P平台获取资金后,并不对投资人进行兑付,而是非法占有,卷款跑路。这不仅给贷款人带来资金损失,也使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隐患。 (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以数据为核心资源的大数据时代,对数据分析可以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对于信息系统过度依赖,大数据里有庞大的包含使用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的所有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资料,如果平台遭到黑客恶意攻击数据泄露,将会带来不可想象的风险。例如在使用二维码支付时,若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有不法分子乘机植入带有病毒的二维码,可能会造成用户银行卡信息及支付账户丢失或者盗用,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目前已经有消费者由于不当扫描有毒二维码导致信息泄露的例子。再者,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均由国外企业研发,此方面我国自主研发能力较为薄弱,科研成果匮乏。[1]外国软硬件企业是否在设备上留有不利于我国信息数据保护的“后门”不得而知。 (三)部分业务法律定位不明确 2016年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即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运营“人人投”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案,{4}可以看出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人人投”网站面对不特定人或超过200人注册会员募集资金,没有事先取得人民银行或证监会的批准、备案,有可能涉嫌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此外本案中募集投资人人数达86人,有可能涉嫌违反《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上限规定。最后募集资金名义上为第三方托管,但事实上募集资金账户完全被股权众筹平台控制。股权众筹模式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股权众筹平台关于身份认定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协调监管能力不足 互联网金融未来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进行监管,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主持,银证保配合相关制定。具体的,比特币等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由央行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由央行监管;类似余额宝的网络理财涉及第三方支付与基金业务,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监管;众筹融资则由证监会监管;网络保险由保监会监管。但以这种监管模式任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以支付宝为例:付款、转账由央行监管;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货币基金的购买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购买产品的保险例如运费险,由保监会监管;支付宝钱包的聊天功能由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监管;其他,如支付宝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监管;支付宝的价格行为,如打折、手续费等由工商总局监管。小小一个支付宝的监管需要横跨八大部门进行协调监管,如何进行高效协调监管,值得监管部门思考。 三、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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