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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卡、女士钛金卡及公务卡保险服务指南第一条总则
1
联名卡、女士钛金卡及公务卡保险服务指南
第一条 总 则
2011 年 2月 1 日至 2011年 12月 31日,南航明珠中银信用卡、中银深航尊
鹏信用卡、国航知音中银信用卡、钛金女士信用卡、中银携程信用卡、长城万事
达公务金卡、长城威士公务金卡、长城银联公务卡、中国银行公务卡、中国银行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金卡、中国银行地方预算单位公务金卡持卡人消费或取现,即
可享受中国银行赠送的保险服务,包括航空意外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行李损失
保险、银行卡盗用保险,适用条款分别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航
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
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中
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第二条 赔偿限额
(一)南航明珠中银信用卡、中银深航尊鹏信用卡、中银携程信用卡
卡种 赔付 航空意外保
险
航班延误保险 行李损
失保险
银行卡盗用
险
金卡
每次
200万元
(最高限额)
500 元 ( 延误满 4 小时 )
1000 元 ( 延误满 8 小时 )
1000 元 5000元
累计 200万元 2000 2000 元 5000元
普卡
每次
100万元
(最高限额)
500 元 ( 延误满 4 小时 )
1000 元 ( 延误满 8 小时 )
1000 元 —
累计 100万元 2000 元 2000 元 —
(二)国航知音中银信用卡、钛金女士信用卡
卡种 赔付 航空意外保
险
航班延误保险 行李损
失保险
银行卡盗用
险
金卡
每次
200 万元
(最高限额)
500 元 ( 延误满 4 小时 )
1000 元 ( 延误满 8 小时 )
1000 元 5000元
累计 200 万元 2000 2000 元 5000元
(三)长城万事达公务金卡、长城威士公务金卡、长城银联公务卡、中国银
行公务卡、中国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金卡、中国银行地方预算单位公务金卡
2
赔付 航空意外保险 航班延误保险 行李损失保
险
银行卡盗
用险
每次
200 万元
(最高限额)
500 元 (延误满 4 小时)
1000 元 (延误满 8 小时)
1000 元 5000元
累计 200 万元 3000 元 3000 元 5000元
注:1、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未成年人(不满 18 周岁)作
为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户籍所在地为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最高保险金额为 5万元人民
币。
2、同一持卡人若持有多张保险已经生效的上述银行卡,每次索赔只能使用
其中一张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 80%比例以上的旅游团费的银行卡所附
保险。中银保险北京分公司对此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保险产品介绍
一、航空意外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上述银行卡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后,持本次刷
卡购买的有效机票乘坐民航客机,或使用上述银行卡支付 80%比例以上的旅游
团费后,乘坐当次旅行社安排的民航客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
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下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
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
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
两项或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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