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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市局 * 市局 * 市局 * 市局 * 市局 * 市局 * 市局 * * * * * VOCs治理专项执法检查 依据 上海市及宝山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的通知》 目标 完成列入市重点任务62家,列入区重点任务73家企业VOCs治理 时间节点 5月底前完成“一厂一方案”编制,6月底完成治理方案专家评审,9月底前完成治理工程并调试运行 加大执法力度 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处理 全面落实水源地环境整治措施,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管理及风险防控。 推进污水厂提标改造,加快污水纳管收集,落实臭气防治措施,郊区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污泥基本妥善处置。 加强纳管企业废水排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禁止污水向雨水管道排放。 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监管,尤其是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确保一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全面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能源、产业、交通、建设、农业和社会生活六大领域为重点,加快推进以PM2.5为主的复合型大气污染治理。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尤其是62家市级重点 VOC 单位综合整治。 水 气 需要重点推进的事项 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要加强工业用地转成环境敏感项目用地的管理。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危险废物岗位责任制,做到制度清晰、责任到人。 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固废 重点区域 其它 根据《环保法》、《上海市大气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结合区域特点,重点加大以下方面的执法监管: 1、加强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建设项目清理整治; 2、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对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处理; 3、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对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处理; 4、加强对工业 企业堆场扬尘的监管; 5、污水和污泥委托外运的监管(第三方治理的监管); 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 注意事项 近阶段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宝山区域内相关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查出以下几个问题: 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电焊作业) 厂中厂中存在未批未先建项目 焊接废气 责令改正决定书 五、相关案例介绍 案件1:某公司危险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渣(废物类别及代码:HW12:900 -252-12)贮存时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处理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近期典型案例 近期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堆放场所不规范 危险废物贮存未采取”三防“措施 近期典型案例 案件2:某公司炉底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约60袋(吨袋)炉底渣(废物类别及代码:HW18 802-003-18)露天堆放于焚烧炉北侧场地,未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附近道路存在散落的炉底渣,冲洗水将炉底渣冲入雨水排口前的窨井,窨井内有白色沉淀物,pH试纸测试废水呈强碱性,执法人员采样并送检。 处理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近期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近期典型案例 案件3: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贮存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生活垃圾堆放处的地面上有油水混合物(废物类别及代码:HW09 900-007-09)和沾有废矿物油的抹布(废物类别及代码:HW49 900-041-49),且与生活垃圾混合贮存。 处理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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