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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6.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
表A.6.1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 序号 执行标准名称 执行强制性条文内容 一、建筑工程总的部分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抗震设计 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以及后果的建筑。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以外的建筑。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建筑。丁类 2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2 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特殊设防类,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对小的建筑,当用抗震性能较好材料且结构体系时,允许设防。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6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9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10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见本部分表A.1)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11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12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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