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生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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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生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暂行规定

冶金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暂行规定 (1992)冶安环字第443号 --------------------------------------------------------------------------------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镜内的冶金企事业单位(包括侨资、外资、合资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 1.3 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1.4 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设备水平应与工艺设备的装备水平相适应。 2.2 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同时补充配套同等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设备。 2.3 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或改代)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4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装置(包括电梯)、防爆电器、安全检测仪器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应向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随机文件和图纸资料。 2.5 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应按上级审批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竣工验收规范进行考核验收。 2.6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按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考核和验收。 3 职责 3.1 主管部门的职责 3.1.1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实行哪一级审批,哪一级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 a. 冶金部负责审批或受委托负责审查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冶金部的主管部门负责。 b. 冶金部负责审批的非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冶金部的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部门负责。 c. 由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冶金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d. 企业自行组织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3.1.2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3.1.3 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技术改造项目时,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技术措施、设施,其所需投资纳入投资数额内。 3.1.4 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要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使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国家有关职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3.2 建设单位的职责 3.2.1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和施工质量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3.2.2 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的落实情况。 3.2.3 建设项目不得因资金不足而削减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否则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3.2.4 对有特殊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明确具体的地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3.2.5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负责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2)],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负责审批的部门审批。 3.2.6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进行调试、考核,做好原始记录,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应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写出《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3),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4)并负责报送审批。 3.2.7 建设单位在生产准备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a. 制定生产准备期间的安全卫生工作计划; b. 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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