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二章税收管辖权讲解.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税收第二章税收管辖权讲解

*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例:中国的“一个纳税年度” 史密斯先生2009年2月1日来中国工作,2010年4月16日因工作需要被调派回英国总部。试问,史密斯先生是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不是。 由于我国税法所指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一年,即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 虽然史密斯先生来中国的时间超过一年,但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一年,史密斯先生在2009纳税年度和2010纳税年度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因而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 临时离境 例1 琼斯小姐于2008年12月20日被单位公派来中国工作,2010年1月5日返回波士顿。在此期间,曾五次回国,每次回去时间分别是5天、12天、20天、15天、18天。琼斯小姐是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 琼斯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因为在2009纳税年度,琼斯小姐居住满一年,并且每次回国时间都不超过30天,累计也不超过90天。 临时离境 例2: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临时离境 例3: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离境12天,2008年5月离境17天、2008年7月离境8天、2008年9月离境15天、2008年12月离境11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该人2008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案例:肖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属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1999年1月1日肖先生受公司委派前往公司驻英国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2年,即从1999年1月1日起到2000年12月31日至。赴英国前,依据政府有关规定,他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 1999年和2000年度,英国政府依据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其境内居住满6个月的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判定肖先生为英国居民。中国政府则依据住所标准判定肖先生为中国居民。因为尽管肖先生在出国前已经注销了户口,在中国已没有了户籍,但是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在中国境内,并且他只是为了履行职务才在英国居住,一旦任届期满,他必然要返回中国,故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他在法国期间,仍然属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至此,中英双方都将肖先生认定是本国居民,都要对他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居民双重身份的确定顺序: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住所地 国籍 国际协商 思考肖先生的案例 例:王先生在中国有一个永久性住所,其妻子和孩子都住在中国,同时他又在德国经商,并且居留时间超过了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第四条第二款: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要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上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认为是其国民的国家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两个国家任何一国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确认公司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确认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一样,其目的是对居民的国内外所 得行使征税权。 1.注册地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

文档评论(0)

shuwk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