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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及证據调查程序法庭活动如何准备进行以论断是非
審判及證據調查程序 法庭活動如何準備、進行 以論斷是非 參考案例—開庭? 馬英九特別費案 四月三日首度開庭 ????眾所矚目的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十三)日表示,合議庭決定四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並全程採合議制。 【07.03.13中時電子報】 ????? 參考案例—準備程序 八項證據效力 檢辯各說各話 新竹地院昨天針對聯電和艦背信案續行準備程序,讓檢、辯雙方各自就起訴證據表述意見,共有九項證據有爭議,除其中一項檢方在二次準備程序庭已撤回外,將交由合議庭評議裁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現今刑事訴訟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新制,刑案審理一改過去開庭就由被告在法官面前開始答辯的審理方式,而是先由檢審辯三方先進行準備程序,在法庭上先整理出爭點,並決定將傳喚哪些證人與證據調查方式,接著再對爭點進行審理、辯論進而宣判。 (0919自由) 參考案例— 準備庭沒完沒了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八天內,密集開了兩次庭,觀察這兩次庭訊,是歷來少見審檢辯三方都很強勢的司法訴訟案。 ????從第一次庭審理,辯護律師團以「違憲說」當法庭攻防主軸;一周後二度開庭,縱使合議庭裁定起訴合憲,律師團還是力主違憲,民進黨和律師團的策略,說穿了就是要拖延國務費案的速審速結。 ????因為司法院針對重大矚目案件訂有「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規定法官收案後,要在七日內訂定第一次準備程序庭的開庭時間;第一次開庭日,不得超過收案後二十一日;準備程序庭結束後,則須在七日內,訂出第一次審判期日。準備程序庭,主要在處理調查證據的範圍、順序及詰問證人、鑑定的次序,整理關係證據能力的前提爭點等事項。 2006.12.24 中國時報 準備審判「期日」 意義:考量審判期日程序進行之順利、迅速,法院與訴訟關係人共同進行之準備活動(273) 。 「期日」:著眼本程序亦適用猶豫時間(273Ⅲ) 比較:審判準備期日VS.(廣義)審判之預備 原則上被告不在場不得審判(281),故應通知被告在場(271、272)。並且,基於「證據裁判主義」(154Ⅱ),應為相關證據保全處分(274-278)。 因此,總則中強制處分「原」可適用。 強制處分之區別:偵查—羈押期間短、物證保全時辯護人不能在場。 審判準備「期日」之目的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①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②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tw/刑事廳,2005/12/21更新] 簡式審判程序 意義: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273之1) 目的:「明案速判」、「疑案慎斷」 簡式程序的效果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273-2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體系 審判 審判期日 期日的始點:朗讀案由 訴訟法效果:例如,聲請法官迴避之限制 「審判期日準備」之區別: 審判準備:重「是否轉換程序② 」 、 「爭點整理③」 「證據能力有無判斷④」、「證據調查次序的規劃⑥」(273Ⅰ各款) 審判準備:筆錄作需「到庭之人」簽名蓋章273Ⅳ 審判期日程序Ⅰ 起始程序(285、起) 朗讀案由(285) 、人別訊問( 286前 )、起訴狀意旨(286後)、緘默權等告知( 287 )、罪狀認否(我國在準備程序中273,日本在此階段行之,似較妥當。) 舊條文(287):「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現修改後段,以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審判期日程序Ⅱ 證據調查程序(288Ⅰ、承) 陳述要旨(287起訴狀一本主義之要求下)、證據請求?裁定?調查(288?163之2 ? 288之2,164以下)、 自白證據調查(161之3) 、訊問被告(288Ⅲ) 辯論程序(289、轉) 辯論(289Ⅰ Ⅱ )、論告求刑(289Ⅲ)、 最後陳述( 290 ) 宣告判決( 311、合) 「求刑」時點 法令依據(相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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