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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消费税

第九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概论 一、消费税征收目的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消费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的统称,在实际运用中有广义消费税和狭义消费税之分。狭义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如烟税、酒税、盐税、货物税、关税等。现代消费税,除了增加国库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发挥其独特的灵活调节功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消费税征收目的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抑制不良消费行为。 2、纠正外部经济。 3、促进公平收入分配。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分为以下11类: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鞭炮、焰火。 7、汽油: 8、柴油:包括各种柴油。 9、汽车轮胎。 10、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1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 第三节 税率结构 一、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难以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除卷烟)、酒(除白酒、黄酒和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适用于供求基本平衡并且价格差异较小、计量单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包括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液体产品。 3、复合税率。 (1)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税率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税率30%; (2)粮食、薯类白酒:定额税率为0.5/斤;比例税率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 第四节 应纳税额 一、生产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比例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从价比例计算消费税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化妆品,每箱售价1000元,合计销售500箱,消费税税率30%,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1000×500×30%=150000(元) 如果该企业将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门市部,卖给独立核算门市部的出厂价为每箱800元,门市部再按1000元出口,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800×500×30%=120000(元) 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后减少纳税30000元。 (二)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的复合计算 实行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比例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算应纳消费税=从价比例应纳消费税税额+从量定额应纳消费税税额 对于卷烟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 某卷烟厂5月份生产并通过交易市场销售甲级卷烟1000箱,每标准箱实际售价14500元,国家调拨价15 500元。另外有50箱作为礼品赠送给协作单位。当月移送到本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200箱,门市部实际销售150箱,每箱售价18720元(含增值税),国家核定价14000元。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150元/箱,计算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0.015×(1000+50+150)+[1.55×(1 000+50)+1.872/(1+17%)×150]×45%=858.375万元 二、外购已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1、对于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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