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采购契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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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101.01.10版本)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1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1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1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其他: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__%或___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__%或 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五)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 (八)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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