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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清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减轻处罚案
【案情】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清,女。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永清由于不堪忍受其丈夫邹文生长期的打骂和虐待,趁邹文生醉酒后趴在饭桌上睡着之机,用铁锤猛击邹文生头部数下,致邹文生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永清在案发当日主动到卧龙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具有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张永清对自己的行为不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永清的主观恶性比其他故意杀人犯罪小。被告人张永清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打骂和虐待,离婚又怕儿女受伤害,不得已杀死被害人邹文生,法院应依法对被告人张永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清与被害人邹文生(男,55岁)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二女。婚后邹文生经常虐待、打骂被告人及其子女,曾将被告人一步一棒从车站打回自己家里,将女儿打得不敢回家,张永清曾自杀未遂。张多次提出与邹离婚,但邹以杀死全家相威胁而未果。2003年3月2日晨,被害人邹文生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村自己的家中,因琐事骂丿匕子邹玉坤,并向邹玉坤要钱,邹玉坤交给邹文生300元,邹文生边喝酒边把钱放到炉火里烧,邹玉坤上前阻止,邹文生便拿炉铲子击打邹玉坤,又拿菜刀欲砍被告人张永清,被邹玉坤拉开。张永清遂产生杀死邹文生之念。12时许,邹文生趴在饭桌上瞌睡,邹玉坤回房间午休,被告人张永清乘机拿一把铁锤,向邹文生头部猛击数下,致邹文生当场死亡。当日,被告人张永清到龙凤公安分局卧龙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邹文生的子女及其他亲属还有同村的村民联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清。
【处理】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清因不堪忍受丈夫邹文生的长期打骂和虐待,而产生杀人之念,乘邹文生酒醉之机,用锤子将邹打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永清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比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犯罪小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永清自结婚开始就经常无故被邹文生殴打,想离婚又怕邹文生伤害儿女,采取极端方式非法剥夺邹文生生命,其犯意坚决,犯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所引起,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张永清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村民及被害人的亲属均要求轻处被告人,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故应当对被告人张永清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永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故意杀人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永清乘被害人邹文生睡觉之机用铁锤击打其头部数下,致邹文生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但本案的关键和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张永清如何量刑,即本案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应对张永清适用从轻处罚。第一,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是由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第二,被告人张永清系临时起意、激愤杀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自被告人张永清与被害人邹文生结婚至本案发生,有证据证明她遭受了被害人的长期打骂和折磨,提出离婚,邹文生又以杀死全家性命相威胁,致使其因无法忍受曾自杀(未遂)。面对长期的难以反抗的家庭暴力,张永清在逼迫无奈、情急之下才选择了以极端的方式剥夺了邹文生的生命,以求得家庭的安宁。第三,被害人邹文生具有严重过错。邹文生酗酒成性,经常对其妻子被告人张永清、子女施以家庭暴力,其妻子、子女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案发前,被害人又无故殴打被告人,才导致家庭矛盾再次激化,导致被告人临时起意,产生杀人之念。第四,被告人张永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第五,社会公众对被告人寄予了同情,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害人邹文生的子女及其他亲属还有同村的村民联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清。第六,在农村,男尊女卑思想仍然严重,妇女属于弱势群体,由于受学历、阅历的限制,不知、不懂、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被迫无奈情形下采取非法手段自救而触犯刑法的,司法机关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给予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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