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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营业税法课件.ppt
商品和劳务 营业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广,税源普遍; 2、税收负担轻、税负均衡,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3、政策明了,适用性强; 4、计算简单,操作方便,纳税人容易理解。 第一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第三节 计税依据、起征点 核定营业额顺序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 第四章 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营业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销售商品和劳务 商品 劳务 有形的 无形的 动产 不动产 一般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一般性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被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5% 销售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不动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5%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及其他服务业 七、服务业 5—2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球艺 六、娱乐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四、邮电通信业 8% 2001年7%,2002年6%,2003年5% 三、金融保险业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 3% 路陆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一、交通运输业 税率 征收范围 税 目 一、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计税依据: (1)营业收入总额 (2)差额 二、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 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收入总额(全额),差额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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