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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立虎尾科技大学人事室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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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05月06日9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01月06日97學年度第2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2月09日9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0、11點
104年07月08日10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3、4、6、7、8、10、14點 一、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應教學之需要,依教育部頒「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約聘教學人員,係指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所定收入範圍內,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三、 約聘教學人員聘任以講師級或助理教授級為限,其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四、 約聘教學人員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續聘期限最長為以二年為限,聘期屆滿,應無條件離職。
103學年度前已聘任在職之約聘教學人員,聘期仍適用原規定。 五、 各單位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延聘教學人員,簽請教務處、人事室、主計室並陳奉校長核定後依教師聘任甄選程序辦理約聘。
㈠單位因業務需要且有相關經費支援者。
㈡支援全校性或跨領域之課程,而教師員額不足,經簽准有案者。
各單位約聘教學人員之員額,得以外加方式單獨計算,不計入提聘單位之配置員額內。 六、 約聘教學人員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講師十八小時,助理教授(含)以上十六小時,餘依本校專任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及本校專任教師協助全校性行政及院系所相關業務授課鐘點核減原則辦理。 七、 受聘人員之約聘資格比照本校專任各級教師任用資格遴聘,約聘教學人員得比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發給教師證書,但不辦理升等。 八、 約聘教學人員如經本校新聘專任教師流程聘任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年資,成績優良者,得予採計提敘薪級,但不得採計為退撫年資;其資格經送教育部審查通過頒授教師證書後之教學年資,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年資計算辦理升等。 九、 約聘教學人員之工作內容:
㈠擔任教學、實習課程。
㈡分擔系(所、中心)學程教學、行政相關業務。
㈢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各聘用單位得依其教學發展之需要,於契約內另定其工作內容。 十、 約聘教學人員之薪資及在本校之福利事項,另以契約訂之。約聘教學人員之聘任應訂立契約(格式如附件),其內容包括:聘期、工作內容、服務時間、授課時數、差假、報酬、福利、參加離職儲金、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十一、 約聘教學人員約聘期間,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離職儲金,其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均依有關規定辦理。
來自國外之受聘者而未具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格者,得請本校協助委託適當保險機構投保「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第一項至第五項保險項目,保險費由受聘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本校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如受聘者不擬參加此項保險,應以親筆簽名函向本校聲明。 十二、 約聘教學人員於約聘期間之工作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契約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應教學需要,聘任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編制外約聘教學人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 聘任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工作內容:㈠擔任教學、實習課程。㈡分擔系(所、中心)學程教學、行政相關業務。㈢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報酬:以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四、 服務時間:每週課業輔導時間最少6小時,其餘比照甲方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五、 授課時數:講師18小時,助理教授(含)以上16小時,餘依本校專任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及本校專任教師協助全校性行政及院系所相關業務授課鐘點核減原則辦理。 六、 差假:比照甲方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七、 出國:比照甲方專任教師作業規定辦理。 八、 乙方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九、 保險:乙方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被保險人資格者,應於到職時,由甲方辦理加保手續;聘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 十、 參加離職儲金:乙方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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