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1010701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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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1010701修正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22 日 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ㄧ: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二)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四)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五)其他公務。 三、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位。 六、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下列單據: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三)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七、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八、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得檢據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安排旅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者,亦得檢據覈實報支。但最高以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為限。 前二項部長級人員出國,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其住宿費依同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九、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前項所稱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所稱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其他報名等費用中已附帶供膳。 前二項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百分之八、百分之八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差旅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一)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膳食費及零用費: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者,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三)住宿費: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則。如有必要住宿旅館者,除依第八點規定者外,其住宿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限額內報支。 十一、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者,除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或籌開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者外,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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