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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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事项名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 办理条件: 1.企业已获得原产地证备案资格 2.出口至东盟成员国: 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 3.产品在东盟各国原产地减让清单范围内 4.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潍坊局检务科 联系方式:0536-8582528,8582531 办理时限:原则上,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应出口商请求,可以依照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 收费标准和依据: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 号)有关标准收取检验检疫费 办理流程(步骤): 1. 原产地证签证采取电子签证方式。企业通过申报软件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2.签证机构审核电子数据,根据情况开展原产地调查; 3.企业缮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缮制好的原产地证书等书面资料; 4.签证机构审核书面资料后签字盖章,发放证书。 企业在使用申报软件时如遇技术问题请拨打相关公司电话:九城公司:0536-8215265 提交材料: a)《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b)申请企业签字盖章的原产地证书; c)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d) 含进口成分的还需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e) 提单副本或确认件复印件; f) 各分支机构检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签证国家: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各栏填制要求 a)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填写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除第三方发票的情况,Form E原产地证书第1栏出口商应与发票抬头一致。 b)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填写最终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c)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 出运日期应与提单日期一致。 - 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或航班号(空运)或车牌号(陆运),不能简单填写BY SEA或BY AIR 或BY TRUCK。 - 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 - 根据需要可简单加打运输路线,如:“FROM QINGDAO TO JAKARTA BY SEA”。 d)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e)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f)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要求同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g)第七栏: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及HS编码 -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货物不能超过20项。 -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并注明“挂装”(HANGING GARMENTS)。 -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6位HS编码(进口国H.S.编码)。 - 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应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必须为中国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不得加注国内公司。 h)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属完全国产,填写“WO” -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 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 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i)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对于涉及第三方发票的情况, FOB价格的填制,由申请人选择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制造商的发票金额。 -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j)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 此栏填写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 如果货物在东盟海关报关时使用第三方发票,此处应填写第三方发票的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k)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 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东盟成员国。 -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 l)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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