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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我省电信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 一、依据的主要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4】43号)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即: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减免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我省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起止时间为2013年6月—2014年5月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水平认定表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同 50万、80万 500万 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6个月)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特别注意 混业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兼营 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 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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