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法源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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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及法源依据

第一條、目的及法源依據: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91.12.10(91)台財證(一)第0910006105號函之規定辦理。,制定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資產範圍: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期投資。 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會員證。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衍生性商品。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名詞定義: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第四條、投資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程序: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作業程序: 各項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均應依照本公司內部控制之有關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之。 本公司有關長期股權投資及金融商品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單位;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第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但書規定。 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而以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者。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法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有價證券者。參與認購轉投資百分之百之被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有價證券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屬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海內外基金。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上市(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櫃)公司股票。參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認股而取得,且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私募有價證券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0五二四九號令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購基金者。申購或買回之國內私募基金,如信託契約中已載明投資策略除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銷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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