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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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试行) (2011年X月XX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护环境,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置、运行、停用和废弃管理。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负责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签署发布实施。 第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负责督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落实。 其他分管领导(副总经理)负责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污染防治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可靠运行。 第八条 污染防治设施是环境保护监管设施,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停用、废弃、拆除以及变更处理工艺。 第九条 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染物直接向大气、水体排放。 第十条 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章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应按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工程资质。 第十三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或处理工艺,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公司污染物处理现状,并有考虑远期扩容需要。 第十五条 废气处理设施的排放口高度应按照国家允许排放速率下的排放高度建设,但最低不低于15m,且宜高出周围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5m。 第十六条 污染防治设施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后应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将图纸、工艺参数、处理能力等相关技术参数(电子或纸制文档)抄送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 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制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章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第十九条 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及其检测人员、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加强管理,减少能源浪费、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当在设备运行期间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检查和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 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相关PH计、流量计、温度计、浓度检测等装置、仪器应当定期校验或校准,无法实现定期校验校准的,应当辅助人工等其他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委托当地环保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司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突发事故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应急监测。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作业人员严禁更改污染防治设施仪表参数。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当每月5日前将上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报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对操作人员、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已造成后果的,根据严重程度对操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污染防治设施使用部门应对所属设备进行经济效益核算,节约成本,避免浪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按照《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废水处理情况月报表 附件二:水质监测报告 废水处理情况月报表 ( 年 月) 项目 进水浓度(mg/L) 出水浓度(mg/L) 进水量 出水量 化学试剂用量 用电量 污染物排放量(Kg) COD 削减量 日期 PH COD F- SS PH COD F- SS 氯化钙 硫酸 PAC PAM COD F-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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