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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投资银行面临的挑战-CITICS090609

目 录 第一章 对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认识 1.1 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2 在具体发行流程上可能出现的变化(1/3)——网下发行的变化(以上交所为例) 1.2 在具体发行流程上可能出现的变化(2/3)——网上发行的变化 1.2 在具体发行流程上可能出现的变化(3/3)——其他变化 1.3 本次改革的积极影响 第二章 投资银行所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 2.1 发行定价过程(1/2) 2.1 发行定价过程(2/2) 2.2 新股发行首日收益率(1/2) 2.2 新股发行首日收益率(2/2) 2.3 中止发行 第三章 应对措施 3.1 优化保荐机构内部职责分工 3.1 优化保荐机构内部的职责分工(续) 3.2 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 3.3 加强发行人的预期管理 3.4 询价对象的沟通与价值引导 3.5 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2009年6月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投资银行面临的挑战 14 应对措施 第三章 8 投资银行所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 第二章 2 对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认识 第一章 页 码 内 容 1.1 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1.2 在具体发行流程上可能出现的变化 1.3 本次改革的积极影响 优化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强化买卖双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增强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的力度;在对询价和申购强化约束的同时,进一步淡化对新股定价的窗口指导,使定价对供需双方的真实意愿反映更充分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向有意向购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的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改革的预期目标 改革的总体思路 根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为: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加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 其他方面: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具体变化 变化概览 初步询价对象发生变化: 最大的区别在于“买者报价”,与原有发行制度下询价对象可以只报价不买的情况不同,新发行制度下参与询价必须是有申购要约的配售对象,除非报价低于价格区间下限,否则必须参与申购,在具体措施上,原来以询价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现在改变为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在充分体现买者报价这一原则的同时,引入了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进一步完善了新股价格形成机制 申报内容发生变化: 新发行制度下,投资者向保荐机构直接申报发行价格和拟申购量,保荐机构对报价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由原制度下申报发行价格区间改为申报发行价格,对投资者研究及报价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提高新股发行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 强制性申购数量申报: 原有发行制度下,初步询价阶段投资者仅需针对发行价格区间进行申报,对申购数量的申报不做硬性要求。改革后的发行制度下,各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过程中向保荐机构申报发行价格的同时需确定申购数量,保荐机构确定价格区间后投资者在此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但是申购数量必须等于或者高于初步询价阶段申报的申购数量 询价与申购结合更加紧密: 保荐机构根据所统计的报价和申购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报价低于价格区间下限的投资者失去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资格,可以有效杜绝低报高买的现象。同时,保荐机构可以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高报不买的投资者名单,并给予其他相应的惩罚措施,有利于减少和最终消除高报不买的现象 改革之前:此前的新股发行初步询价,是由询价机构向保荐机构申报价格区间,可不确定申购数量和申购意向,保荐机构根据询价对象报价情况确定价格区间,询价对象必须报价后才可以参加累计投标询价。随后,配售对象在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改革之后:在新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通过电子化发行系统申报发行价格,同时申报每个价格所对应申购数量,可以申报多个申购价格。根据投资者报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低于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配售对象没有资格参加申购,高于或等于下限报价的投资者必须按照此前申报的申购数量或者高于此前申购数量进行申购,保荐机构设定适当的最低申购量,投资者需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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